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654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8〕8号
  • 成文日期: 2018-06-28
  • 发布日期: 2018-10-18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0-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8〕8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

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四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遂宁市安居区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

规划 (2015-2020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提升我区精神障碍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水平,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25号)、遂宁市卫计委、综治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遂宁市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卫发〔2017〕2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建立区级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办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2018年初,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到2020年,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有条件的村(社区)成立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等部门)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到2017年,区级、乡镇(街道)、村(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到2020年,力争全区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科编制床位增加到4.8张。支持区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病患者过渡性康复。(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足状况得到明显缓解。到2018年,全区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2.5名,区级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各基层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至少有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全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满足基本工作需要。鼓励基层医生参加增加精神科执业医师转岗培训和增加执业范围培训。到2020年,全区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5名,力争达到4名。(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等部门)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康复、救助任务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管理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到2020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发生率显著减少。(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等部门)

  5.完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机制。加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对符合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条件的,按照标准审核后,统一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建立全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6.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提高。(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7.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18年,50%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成立康复科开展院内康复,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到2020年,70%以上的乡镇(街道)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乡镇(街道),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计局)

  8.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到2018年初,所有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拘留所等特殊场所成立心理辅导室。到2020年,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60%,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大众心理卫生知识宣传覆盖率超过70%。(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文广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老龄办等部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综治、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卫计、食药监、法制办、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老龄办、区疾控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工作人员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村(社区)成立由村(社区)干部、民警以及综治、民政、残联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医生、志愿者参加的关爱帮扶小组,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治疗管理、康复指导等方面的问题。区级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综合管理小组会议,村(社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关爱帮扶小组会议,协调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区政府牵头,区综治办、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司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

  (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1.加强专业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安居康宁精神病医院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其区域内精神卫生医教研防等方面的牵头和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区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并加强其能力建设。加快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增加执业范围,规范医疗行为,持续提高其精神卫生临床服务水平。指定安居康宁精神病医院为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场所。探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公安部门共同参与院内强制医疗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警医共建联系。鼓励精神卫生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精神科医师开展多点执业,为综合医院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

  2.完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区疾控中心地慢科负责全区基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工作。各专科机构和综合医院要建设和大力开展心理咨询门诊,积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工作模式和管理政策, 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局等部门)

  3.加快建立精神卫生康复服务网络。制定并实施全区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改善我区社区精神康复服务明显滞后的状况。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大力开展院内康复服务,并定期深入社区指导开展康复服务,社区居委会为其提供配合服务;鼓励探索日间医院模式、领办社区精神康复机构的模式。大力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区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病残疾人康复业务,将符合患者出院条件且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筹下,通过对现有机构的调整整合,至少设置一所精神康复机构或承担精神康复的机构,为出院后无法回归家庭、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养场所。依托现有康复机构资源增加精神康复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切实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精准扶贫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监管人员、吸毒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加强康复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等部门)

  (三)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

  1.创新用人及人才激励机制,实现精神卫生人才“引得进、留得住”,促进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发展。结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区级公办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并加大对其的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力度,探索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人员编制备案制,实现编制动态管理;落实精神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对紧缺、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同时,充分认识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落实医改中“预算管理、定项补助、绩效考核超支不补、收支结余按规定用于激励和事业发展”的绩效分配原则,按不高于业务收支结余待分配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用于激励,充分调动精神卫生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研究落实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从业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

  2.规范和畅通精神卫生专业从业人员准入渠道,加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加大转岗培训、增加执业范围培训力度,充实精神卫生人才队伍。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服务。积极开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民政局等部门)

  3.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保障人员及工作经费,压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主体责任,落实考核和问责。(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四)全面推进精神卫生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区卫计、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及下伸机构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等部门)

  2.做好患者综合管理。各乡镇(街道)、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服务模式,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区卫计、综治、公安等部门(单位)之间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并严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要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在上报区疾控中心地慢科的同时,及时将信息交换给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卫计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等部门)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低保等制度衔接,发挥整合效应,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应治尽治、应收尽收、应管尽管”。积极探索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政策,实现患者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实现医保、医疗救助费用及时结算,使患者最大限度享受保障政策。提高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保报销限额,建立并实施精神残疾人基本药物服药补贴制度,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服药治疗覆盖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助。对于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民政救助机构提供的患者姓名分配社保号,办理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严格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等部门)

  (五)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辟专栏或专题讲座,多形式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文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老龄办、区残联等部门)

  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 引导其有序参与心理援助。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职业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拘留所等特殊场所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部门)

  (六)加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

  要充分维护使用好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区级卫计、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残联等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积极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要求,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辖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综治组织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区综治委、各乡镇(街道)综治办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改、卫计、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改、卫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改、卫计、财政等单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计、人社、工商等部门(单位)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定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保障经费投入。区财政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心理救援等精神卫生工作,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加大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落实有关政策,建立完善的工资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提高和保障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特别是社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专项经费和以奖代补专项经费。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等部门)

  (四)开展督导评估。加强对实施方案的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的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各乡镇(街道)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对各乡镇(街道)、区级各相关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目督室、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