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7/2025-0149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
  • 文       号:遂府办函〔2025〕45号
  • 成文日期: 2025-06-19
  • 发布日期: 2025-06-20
  •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20 09: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25〕4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8日

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全市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目的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毗邻省份或市(州)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能职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防灾减灾方针、政策、规划。统筹安排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市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推进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

市委书记、市长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为常务副主任,遂宁军分区司令员、其他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武警遂宁支队支队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副主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市直园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组织各成员单位、受灾县(市、区)、市直园区对灾区形势及需求进行会商和评估。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与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协调灾区应急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有关事宜。组织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督促做好倒损房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遂宁水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市直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和相关县(市、区)、市直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查看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预警及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市、区)、市直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市县两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情况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事件,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必要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4.1.3  县(市、区)、市直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4  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厅报告。

4.1.5  对于干旱灾害,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6  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7  市县两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市县两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县(市、区)、市直园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30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0.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市直园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遂宁军分区、武警遂宁支队等驻遂部队根据属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共青团遂宁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侨联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四川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制度》(川防减救办〔2024〕8号)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的统一部署,组织受灾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县(市、区)、市直园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上、1万间或0.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市直园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负责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遂宁军分区、武警遂宁支队等驻遂部队根据属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6)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共青团遂宁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县(市、区)、市直园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市直园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市直园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遂宁军分区、武警遂宁支队等驻遂部队根据属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共青团遂宁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将灾情核定结果分别报市委、市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县(市、区)、市直园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3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或0.02万户以上、0.3万间或0.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市直园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遂宁军分区、武警遂宁支队等驻遂部队根据属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6)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将灾情核定结果分别报市委、市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区)、市直园区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市直园区通报,所涉及县(市、区)、市直园区要立即启动对应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争取上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有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6.2.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核实的倒损住房情况结果,上报应急管理厅并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6.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2.5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6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2  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根据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向上争取中央、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2  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级财政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1.4  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物资动态调整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同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采购和储备救灾物资。储备的救灾物资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7.2.2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省级前置物资管理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社会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  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管理、使用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健全市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切实推进市、县、乡三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市本级、县(市、区)、市直园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建立健全全市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搭建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  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多灾易发乡(镇)、村(社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4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县(市、区)、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技术和相关标准执行。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适合遂宁市情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7.8.2  组织开展对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市县两级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管理、财政、金融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县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遂减委〔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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