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4-12-03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

遂安农(渔政)罚〔2024〕13号

唐某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唐某

当事人唐某于2024年9月22日在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河(萝卜园大坝下)违规垂钓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8日

2

遂安农(渔政)罚〔2024〕14号

杨某、甘某、罗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杨某、甘某、罗某某

当事人杨某、甘某、罗某某于2024年9月4日在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政通街聚贤中学后的聚贤河(天然河流)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捕捞渔具掩罩1副;2.罚款当事人罗某人民币1500元整(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罚款当事人甘某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罚款当事人杨某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4日

3

遂安农(渔政)罚〔2024〕15号

何某龙、何某波、何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何某龙、何某波、何某

当事人何某龙、何某波、何某于2024年6月4日在安居区安居镇宝台寺村附近的天然河流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捕捞渔具笼壶29个、龙虾网1个;2.罚款当事人何某龙人民币1500元整(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罚款当事人何某波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罚款当事人何某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1日

4

遂安农(渔政)罚〔2024〕16号

黎某某涉嫌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黎某某

当事人黎某某于2024年10月18日在安居区三家镇大坡琼江河(琼江河大桥下)违规垂钓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大写:肆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日

5

遂安农(渔政)罚〔2024〕17号

王某某、邓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王某某、邓某某

当事人王某某、邓某某于2024年7月24日在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太平社区观音街附近的天然河流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捕捞渔具单片刺网1副;

2.罚款当事人王某某人民币800元整(大写:捌佰元整),罚款当事人邓某某人民币600元整(大写:陆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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