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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10月9日)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4-10-09 16: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

遂安农(渔政)罚〔2024〕6号

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王某某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3年5月22日在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玉丰河(丁家堰附近)违规垂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3日

2

遂安农(渔政)罚〔2024〕7号

薛某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薛某

当事人薛某于2024年5月22日在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玉丰河(丁家堰附近)违规垂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3日

3

遂安农(渔政)罚〔2024〕8号

谭某、冯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谭某、冯某

当事人谭某、冯某于2024年3月12日在安居区琼江河(萝卜园大坝下方)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捕捞渔具4套;

2.对当事人谭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3.对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3日

4

遂安农(渔政)罚〔2024〕9号

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王某某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在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1社附近的白河堰(河流)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捕捞工具单片刺网1副;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30日

5

遂安农(渔政)罚〔2024〕10号

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蒋某某

当事人蒋某某于2024年6月8日18时许在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石佛社区附近的琼江河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捕捞工具单片刺网6副;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4日

6

遂安农(渔政)罚〔2024〕11号

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李某某

2024年6月27日9时许,当事人李兴华在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安民寨村附近的石洞河(新桥河)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电鱼工具1套;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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