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7X/2019-0077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安居区三家镇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9-07-16
  • 发布日期: 2019-07-1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三家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居区三家镇 发布时间:2019-07-1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三委发〔2019〕57号

  中共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委员会

  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家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现将《三家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请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单位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

  中共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委员会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附件

  三家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遂府办发〔2014〕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人员,村“两委”人员。

  第三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党委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政府安委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六条各级领导干部、镇村干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潘 剑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主持人大主席团全面工作。分管农业农村、林业、水务(防汛)、新农村建设、四好村创建、计生、卫生、无偿献血等工作。分管农业服务中心、计生办,联系兽防站、中心卫生院。

  杨 熠 党委委员、组织宣传员:负责组织、宣传工作,分管党建、机关事务、档案、保密、干部人才、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共青团、妇女儿童、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工作。分管党政办、党建办、宣传文化中心。负责党建、、移民、政法、依法治区、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督查、教育、政协、侨务、关工委、工商联、工会、老干部、水电气供保等工作。联系广播站、邮政、通信网络公司。

  周哲乐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热线)、反腐败等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室。

  张 林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负责武装工作,分管一事一议、村级运维资金、规划建设、国土、征地拆迁、应急管理等工作、脱贫攻坚工作,分管扶贫开发,统战、民族、宗教、分管经济发展办、党政办(应急办)。

  苏 波 副镇长:分管交通运输、财政、金融、税收、审计、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招商引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统计、劳保、工业、经信、科技、工商、商贸、旅游、三资管理等工作。分管财政所、劳保办、交管办、统计站、环境整治办、环境保护办,联系工商所、地税所、银行。

  周 勇多元化解中心副主任:负责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邪、禁毒、防灾减灾、民政、残疾人、信访稳定、应急处突、综合执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消防、质监等工作。负责政法具体工作,分管综治办、安全办、民政办,联系派出所、法庭、司法所、食药所。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认真转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力量,督促政府安排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安排到安监岗位上工作,选齐配强专职安监办工作人员。

  (五)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检查安全不少于1次。

  (六)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镇长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镇镇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镇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政府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镇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健全三家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组织对各部门、村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九)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十)做好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安办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正常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镇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镇长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村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村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四)负责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完成。

  (五)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六)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七)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八)组织落实本镇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并对职业危害重点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九)组织制定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做好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每季度组织开展分管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同时报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领导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五)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六)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含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安办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镇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完成区安监局和镇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发布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镇政府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

  (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区政府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

  (七)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八)做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镇内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流,提高农村道路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镇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本镇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

  (五)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六)完成镇人民政府和区交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抽样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二)承担辖区内重要活动、会议及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受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辖区内食品药品村信息员、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督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完成健康体检工作

  (四)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赶赴现场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五)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镇重点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督促建设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安全管理达标。

  (二)监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并组织检查,消除隐患,保证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火警、保安事故。

  (三)督促建设方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职工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第十六条经济发展办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宣传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本镇范围内的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含质量、安全),监督建房者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建设安全责任书。

  (三)负责本镇范围内危房评定和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地点和农户要做好规劝搬迁工作。

  (四)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派出所履负责全镇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以及运输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国土办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镇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供电所具体职责

  (一)负责全镇各单位供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二)配合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或用户采取限电措施。

  第二十条中心校具体职责

  (一)负责食堂卫生安全。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食堂卫生档案,加强食堂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和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常规要求,确保不发生食品中毒事故。

  (二)负责学校的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定期对电源线路及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确保随时正常使用。

  (三)负责房屋及各类设施安全。加强对学校的房屋及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负责安全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上课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安全教育效果。

  第二十一条卫生院具体职责

  (一)组织检查全院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检查和了解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负责用电安全、消防安全、房屋及各类设施安全。加强对全院的房屋及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林业站负责木材加工厂以及森林防火等安全工作,加强全镇范围内林区的巡查力度,及时排查治理森林火灾安全隐患。

  (二)农技站负责农业生产、沼气等安全工作,加强农村沼气使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规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畜牧站负责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饲料安全监督和管理。

  (四)水管站负责监督全镇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含地表水、地下水),做好安全用水工作。

  (五)水利站负责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础建设,落实好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

  第四章 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落实和镇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做好村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三)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道路交通安全、煤气、沼气等重点领域开展大排查,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镇政府。

  第二十四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村组干部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卡主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三)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

  (四)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受害者亲属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镇党委、政府、安委会及纪委定期对镇级各单位、部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上报区级相关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部门每半年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镇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镇政府作书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全镇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岗位人员政绩业绩考核中的安委生产权重和考核力度,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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