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533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7〕18号
  • 成文日期: 2017-09-11
  • 发布日期: 2017-10-23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0-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7〕18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遂宁市安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遂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遂宁市安居区政府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时,区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出现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区政府请示市政府处置。

  区指挥部负责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运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旅游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文广局、区食药监局、区农业局、电信电力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部队、武警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置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办主任、区国土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收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各乡镇和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国土、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 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与省有关部门、市、区互联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局报告。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责任单位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上报。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各乡镇、街道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在半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区国土分局,由区政府和区国土分局报市政府和市国土局。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4级: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乡、镇以及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协助处置。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乡镇、街道以及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提请市国土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乡、镇、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街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7  部门职责

  7.1  紧急抢险救灾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规划分局和区住建局、电力、消防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国土分局、区安监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的处置。

  如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水、气、渣),区环保局负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区发改委、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 食品等的采购、储备及管理工作,负责向灾区调运生活必需品,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区食药监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7.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区交运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7.5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区救灾办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7.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政府指挥部;区文广局应根据区政府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定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公安、乡镇应急分队、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乡镇、街道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区发改局负责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8.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3  应急技术保障

  8.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区国土分局邀请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防治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8.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加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8.5  监督检查

  区府办会同国土等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落实各部门相关责任。

  9  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遂宁市安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应报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国土分局负责每三年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10  责任与奖惩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  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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