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7/2025-0052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安居区
  • 文       号:遂安府函〔2025〕26号
  • 成文日期: 2025-03-06
  • 发布日期: 2025-03-06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置房结算及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5-03-06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安居经开区管委会,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安府函〔2024〕9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规范和完善住房安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区决定对安置房结算价格和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一)失地农民“有房有户”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以实施的工程项目用地内农房被拆迁为前提条件,享受住房安置的失地农民按以下项目及标准执行。

1.安置基本住房。应安置对象享受每人不少于30㎡(建筑

面积)的标准,安置基本住房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拆迁补偿。

2.安置房优惠价。应安置对象可享受每人5㎡的安置房优惠价,其中,步梯安置房1730元/㎡、电梯安置房1880元/㎡。

3.安置房超面积结算价。应安置对象安置房超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主城区安置房市场价分为四类,即:Ⅰ类安置小区,步梯安置房:凤凰湾一二期、苹果湾一二三四期、龚家湾一二三期为2430元/㎡,电梯安置房:御书苑(用于农房拆迁)2580元/㎡;Ⅱ类安置小区,步梯安置房:向家坝一二四期、陶家湾一二三四期、凤凰半岛二期为2330元/㎡,电梯安置房:凤凰半岛三期、书院沟一期为2480元/㎡;Ⅲ类安置小区,步梯安置房:解元小区一二三期、怡东花园一期、西城花园一二期为2230元/㎡,电梯安置房:陷马堰一期、东城小区一期为2380元/㎡;Ⅳ类安置小区,步梯安置房:机场惠民小区一二期为2130元/㎡。待建小区的结算价格参照相应位置小区价格执行。

4.合法新增人口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符合安置条件的合法新增人口,安置基本住房享受每人不少于30㎡(建筑面积)的标准。安置基本住房面积按照步梯安置房为1540元/㎡、电梯安置房为1690元/㎡结算,安置房超面积结算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二)有房无户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1.有房无户选房面积标准

(1)房屋被拆迁面积在60㎡(含60㎡)以下的,只能选择一居室安置房户型。

(2)房屋被拆迁面积在60-80㎡(含80㎡)可选择一居或二居室安置房户型。

(3)房屋被拆迁面积在80㎡以上可选择一居、二居或三居室安置房户型。

2.有房无户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1)房屋被拆迁面积在80㎡(含80㎡)以内的,以房屋被拆迁的面积为结算基数(安置房面积小于房屋被拆迁面积的,以安置房面积为结算基数),步梯安置房按1540元/㎡结算,电梯安置房按1690元/㎡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房屋实际被拆迁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按对应IV类安置小区市场价结算)。

(2)房屋被拆迁面积在80㎡以上的,以房屋被拆迁面积80㎡为结算基数,步梯安置房按1540元/㎡结算,电梯安置房按1690元/㎡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80㎡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按对应IV类安置小区市场价结算)。

二、安置过渡费结算标准

(一)被拆迁人属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过渡费结算

1.被拆迁人在拆除旧房时,已经提供了周转房的,不给予被拆迁人过渡费。

2.被拆迁人在拆除旧房时,未提供周转房的,按1-20个月150元/月/人;21-24个月225元/月/人;25(含)个月以上300元/月/人的标准计发过渡费。

(二)被拆迁人属于有房无户的安置过渡费结算

1.提供可以享受住房安置相关佐证资料的,拆迁人在拆除旧房时,已经提供了周转房的,不给予被拆迁人过渡费;拆迁人在拆除旧房时,未提供周转房的,应给予被拆迁人过渡费,按被拆迁面积计发过渡费,即:未安置1-20个月按2.5元/㎡计发,21-24个月按3.75元/㎡计发,25(含)个月以上按5元/㎡计发。

2.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支付45天临时过渡费,按被拆迁面积5元/㎡计发,并计发一次搬家费5元/㎡。

(三)被拆迁死亡过渡费发放

在未安置期间,被拆迁人死亡,过渡费发放截至死亡时间。

(四)合法新增人口不给予过渡费

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的合法新增人口不给予过渡费。

三、楼层差的计算

(一)安置房步梯楼层差。步梯一楼加40元/㎡,二楼、三楼、四楼加60元/㎡,五楼为安置价格,六楼减100元/㎡,七楼减120元/㎡。

(二)安置房电梯楼层差。按照顶楼减30元/㎡,顶楼的下一层减20元/㎡,其余楼层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按照3:4:3的比例,中间层(40%)加10元/㎡,其余按照安置价格结算。

该通知是对《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安府函〔2024〕97号)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施行后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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