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近年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的一批农业公司、劳务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企业(以下简称村办企业),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出积极贡献。根据《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对村办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遂农函〔2024〕19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办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办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依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村办企业的重大事项,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委派专人全程监督村办企业的运行。镇党委政府是村办企业的筹建和监管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村办企业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强村公司管理运行,积极推动村办企业的发展。
二、加强对村办企业规范化运行监督
镇党委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村办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运行。
三、加强对村办企业重大决策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依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村办企业涉及的经营主业和投资计划、大额资金运作及大额工程项目、资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处置、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经镇党委审核后实施并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村办企业涉及的重大经济合同,要按照《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审查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遂安农〔2023〕453号)要求,规范签订并备案。
四、加强对村办企业财务监管
镇党委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审核村办企业开户银行及开设一般账户和数量,指导村办企业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及时报告财务动态、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准确反映资产运营情况和经营成果。落实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从紧从严加强对村办企业非生产性支出的监管。加强对村办企业经管人员风险管控,坚决杜绝外单位和个人侵占村办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份额,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