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参与制定全区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实施细则,拟定全区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集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基金;负责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三)负责管理全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 住院医疗费用、重症慢性疾病门诊和个人账户;支付参保城乡居民的住院、生育、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保证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提供,合理规划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方便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就医购药。
(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申报;对参保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就医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医疗保险统计汇总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完善全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医疗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七)组织推动医疗保险工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