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安)文综当罚字〔2022〕001号
二、案件名称
遂宁市安居区也在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1年11月28日,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宁市安居区也在网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也在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该网吧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遂宁市安居区也在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