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相关股室:
今年以来,房屋建筑、居民住宅、道路交通、工贸等领域建设项目先后发生多起人员高坠的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部分环节防范工作薄弱、隐患问题突出。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人员高处坠落等事故,确保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全力遏制高坠事故。今年以来,我市高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别是今年7月以来, 已连续发生了多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 已成为我市发生频率最高、危害后果最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种类之一。通过对近期市内外事故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安全设施设备缺少或存在缺陷;生产场所环境不良;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管理或错误指挥等方面。主要原因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岗位风险辨识不足,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持证上岗作业;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高空作业进行审批;现场管理混乱,从业人员未配备安全带等防护装备,安全管理、监理人员未有效履职;建设维修项目只包不管现象突出,未明确、履行双方安全职责等方面。各镇(街道)和局属相关股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人员高坠风险的严峻形势,从警示教育、制度建设、现场管理等方面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监管, 避免高坠事故再次发生。
二、全面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和局属相关股室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高坠事故风险,针对性落实防范措施。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营者、投资人等)必须依法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工作要求,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全面辨识,从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分析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公示和分级管控。要聚焦企业厂房建设维修、室内装饰装修和空调安装清洗作业等监管薄弱和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与住建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无资质、无证作业等行为,确保不出现违法违规建设和安全监管真空。
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各镇(街道)和局属相关股室要督促各涉农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点,进一步完善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检查、作业全过程安全监护等有关规定。针对风险因素及其相应的防控措施,组织员工深入开展安全教育,认真学习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坚决杜绝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
四、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检查执法。各镇(街道)和局属相关股室要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工作。局属相关股室牵头负责各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工作,督促各涉农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外包活动的安全管理,突出高处作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大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高处作业的监督检查。局属相关股室要加大各自职责范围内高处作业违章行为的执法力度,重点关注农业在建工地营地、大型沼气工程、生产设施用房、冷链储存仓库、农机管理库棚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和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一盯到底,明确整改期限,做到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停产的坚决停产,严厉打击高处作业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农业行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工作开展督导,并对督导的结果进行通报。
各镇(街道)和局属相关股室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及时将该通知精神传达至各涉农生产经营单位,并认真落实《遂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复盘暨警示教育工作制度》,及时复盘分析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市外重大或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在本行业领域抓好警示教育,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严格的标准,确保我区农业行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工作取得实效,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附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重点检查内容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重点检查内容
1. 登高架设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 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未持证上岗的。
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 非法将高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4. 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的。
5. 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作业前,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
6.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7.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8. 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的。
9. 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