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安全抗灾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条件及标准
(一)适用对象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无房户;
2.利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
3.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
4.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
6.因结婚依法迁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标准,或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非规划区);
7.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
8.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申请宅基地情形
1.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
3.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
4.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5.借用他人名义的;
6.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购买商品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
7.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8.一户多宅的;
9.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最高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审批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
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若无该证,由村委会出具无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
(二)实地核查
收悉户主提交的申请后,镇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到现场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审核承建方是否为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农房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
(三)报批程序
实地核查完之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需提供相关资料,向镇进行报批,填报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要和现场审批面积保持一致。具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户在籍户口簿复印件
2.本户口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匠证复印件(委托有建筑资质的农村工匠或施工员)
4.申请书
5.施工承揽方为工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证明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农户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8.农户与施工方签订建房协议和安全责任书
(四)动工建房
经镇审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后进行施工,施工时间要求为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房屋建设。
(五)验收办证
建设完工后镇相关部门组织村支两委和承建单位统一验收合格后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凭“两证”及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加强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农户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可以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督促承建方和农户按图纸施工。
(二)突出巡查整改
镇村两级要对建房安全和是否按照规划修建进行全方位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巡查到的安全隐患和不规范修建情况上报镇村建设办,及时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
(三)严格依法处理
对违规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罚款、收回培训合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已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村村委是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担负有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镇人民政府对村委在宅基地和农房修建监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现1起扣发常职干部月报酬40%,年超过3起的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批先建而未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2.对未按照规划修建(超面积、超层高)未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3.施工工程中发现有施工安全隐患和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4.对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制止,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该制度至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与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