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系为农村家庭聚餐提供制作各种宴席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群众红白喜事家庭宴席的聚餐饮食安全。
第四条 各村(社区)要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较大规模家庭宴席的备案、检查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的备案管理。
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实行提前24小时备案审查制度。举办者须填写《农村家宴自办宴席报告表》和签订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书,就近交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在1个工作日内报所在镇食安办备案。
第五条 各村(社区)要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备案的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行为要组织安排所在地指定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人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
在重要节假日等农村家庭宴席较多、指定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人员有限且到现场技术指导有困难的情况下,各村食品安协管员要到现场进行家宴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单位在制作农村家庭宴席时要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和食品。
第七条 不具备相应卫生条件的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单位不得制作凉菜,不得制作加工海鲜类食品和甲鱼食品。
第八条 各村(社区)要对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的厨师和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登记,并上报镇食安办。按照从业要求,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工作。同时,要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承办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的队伍,通过依托餐饮公司、酒店和餐馆等合法经营单位逐步实现农村家庭宴席公司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期间的有关办事处或村,禁止举办较大规模的农村家庭宴席。
第十条 食安办、医院和防疫站等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的预案,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在制作农村家庭宴席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并立即报告镇食安办,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第十二条 镇食安办要认真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对就餐人数超过300人的农村家宴要派专业监管人员进行餐前现场食品安全指导,进一步强化全区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治理,对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规范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秩序,不断提升其服务质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对农村家庭宴席备案管理实行辖区责任制,各办事处对农村家庭宴席的管理工作负总责。事主和负责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一条龙”服务单位或个人为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备案的农村家庭宴席“一条龙”服务单位或因厨师及操作人员拒不参加健康体检、培训或不严格按照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规范执行而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主和负责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一条龙”服务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因、医院、村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监管不力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性事件隐报、瞒报、谎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办事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