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2025285号
兹有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声明即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如无异议,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向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土地房屋坐落
权属证书种类
宗地号/证书编号
向万良
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一村五社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遂安集建(1992)字第7810号、遂房权证1502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