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2712712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中共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委员会 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人民政府
  • 文       号:遂安磨委发〔2021〕111号
  • 成文日期: 2021-07-18
  • 发布日期: 2021-07-18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共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委员会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磨溪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共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委员会 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18 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磨委2021111

中共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委员会

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磨溪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磨溪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委员会       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人民政府  

2021718日         


磨溪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推进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 调动中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安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遂宁市安居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全面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实干实绩、勇于担当、群众公认,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磨溪镇机关中层事业单位(股级)干部。

第四条  磨溪镇委按照部管权限中层干部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具有所任岗位需要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上一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试用期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内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制定方案。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进行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

  确定对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镇党委组建干部考察组对拟提拔者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

  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任前公示。党委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

十一  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镇党建工作办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章 任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等。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十三  本办法由镇党建工作办负责解释。中央、省委、市、区出台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十四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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