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黎*、蒋*
你(单位)于 2025 年 04月 15日, 实施了在安居区**********************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非承重墙开门洞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04 月 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安居区**********************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非承重墙开门洞的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 据 一 :我局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安居区兴业路**********************擅自在楼梯间旁边墙体开门洞。证明:**********************擅自在楼梯间旁边墙体开门洞的情况属实;
证 据 二 :2025年4月03日,前往现场进行取证,证明当事人**********************在楼梯间旁边墙体开门洞,面积为2.323平方米(2.02×1.15)。证明;**************擅自在楼梯间旁边墙体开门洞的情况属实;
证 据 三 :2025年4月18日,我局调阅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的函》证明:**********************擅自在楼梯间旁边墙体开门洞的情况属实;
证 据 四 :2025年4月21日,调阅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关于**********************的函》,证明:当事人**********************未经规划审批;
证 据 五 :2025年5月28日,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安居区*******************是在2014年8月找遂宁市*******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开门洞前未经规划审批;
证 据 六 :2025年5月28日,卿*调查(询问)笔录及收条(装修收款凭证)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在安居区*******************开门洞装修的事实
证 据 七 :******有限公司《关于遂宁市安居区*******************安全评估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安居区兴*******************只拆除了21轴交D~1/E轴的部分填充墙,对整栋房屋的结构安全无影响。
2025 年 06 月 1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 1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安居区*******************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非承重墙开门洞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 配合调查,且在楼梯间旁边墙体开门洞不影响城市规划及不影响邻里采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675.05元(大写:陆佰柒拾伍元零伍分)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持本决定书到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财务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信息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 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6月23日
联系人 : 李霞军 杨 波 联 系 地 址 :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 0825-8661155 邮 政 编 码 : 6290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