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欣委员:
您在区政协四届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农民工讨薪维权热点的建议》的提案(第140号),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现将提案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安居区农民工讨薪现状
(一)历史拖欠久拖未决。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全区接待农民工举报投诉103件,涉及农民工2247人,涉及金额2101万元,其中建设领域74件,生产企业和其他经营企业29件。截至目前,已处理完毕91件,为1768人追回1667.4万余元;正在协调处理12件,479人次,涉及金额433.6万余元。还有乾宏纺织、莱信诺、明华印务、香林现代农业、百泉农业、兆元物业等企业因资金断链等诸多原因,劳动保障监察根本无法依法为农民工讨薪。
(二)新的拖欠时有发生。今年1-6月,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呈高发状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至目前共接到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03件,已协调处理69件,为1469名农民工追回工资1454万元,以上投诉案件中绝大多数为2016年区内修建扶贫移民房项目建设、小农水工程、土地整理项目以及生产企业和其他经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讨薪现象频发的原因
(一)建筑工程劳务层层转包、无序分包,是群体性讨薪事件发生的助燃剂。目前,由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多数采用总量结合质量的方式,在经过层层转包或分包后,工程到最小包工头手中时基本成为单独的小项目任务,他们与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和分包施工企业之间纠纷,以及按协议规定结算方式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之间的矛盾,都是造成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和支付只是由受雇的包工头负责,这样一方面给包工头卷款潜逃创造了机会,而且发生这种事件时,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属于经济侵占罪往往也难于界定,给公安机关追究责任造成一定的困扰;另一方面也发生包工头从上一级包工头处领款后,故意不发民工工资“走人”,而让小班组长或者民工找上一级承包商或者建筑劳务企业再索要工资,如果要不到就组织、唆使民工采取聚集滋事、围攻建筑工地或到党政机关上访等方式,迫使政府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农民工的欠薪事件,从而达到包工头带领农民工到相关部门以讨薪为由为其讨要工程款目的。
(二)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与维权途径受阻,是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内因。200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保障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治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农民工高涨的维权意识与短缺的法律知识和滞后的思想观念尚不适应,加之现有的劳动维权体系相对薄弱,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的程序复杂,导致建筑工地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三)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是造成建筑领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的开工建设严格把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承包合同,发生欠薪违法行为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限制,欠薪严重的要暂停其承接建筑工程。同时,要杜绝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揽建设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但是现实中,建筑工程施工的方式普遍是由施工企业把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农民工由包工头招用、管理,工资支付也由包工头具体支配。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而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农民工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社会保险,未参与对农民工的培训、考勤、考核等管理,民工平时只借支生活费,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结算,并得到工程款后才能领到,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由于农民工的工资与包工头的工程款直接挂钩,一旦建设企业拖欠工程款、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并验收结算、施工企业与包工头发生工程款纠纷、包工头将承包款挪用或因管理不善而携款逃逸,农民工的工资就不可避免地被拖欠,这是诱发群体性讨薪事件一个重要因素。
三、下步工作努力方向
(一)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监督力度,促使其主动与农民工等群体签订劳动合同,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实施精准普法工程,通过以案说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向农民工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丰富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引导他们树立法律信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变“不愿签”为“我要签”,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患欠薪于未然。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有效的办法,各地都在积极实施。主要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施市场准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工程招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预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一旦发生欠薪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进行工资支付,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在实际运行中,各地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行政干预或人情因素,致使减免、降低预存比例或金额,导致发生欠薪事件后无所适从。对于出现或发生过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建部门应当加大惩处力度,适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缴比例,并监督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配合。作为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切实维护好、实现好、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在现有条件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发改、国土、公安、规划和建设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协调,建立应急处理工作联动预警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预防处理职责,做到对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监控、预防、报告制度,对事件隐患进行排查和调处,加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果断解决,从而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效率,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以上是我局对您提出的政协第一百四十号提案的回复,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若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李小容,联系电话:8669363。
此复
遂宁市安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