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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安居区安置房结算价格及安置过渡费标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4-11-23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安府函〔2024〕97号)相关文件精神,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法治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我中心于2024年10月10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综合听证会参会人员意见形成了《安居区安置房结算价格及安置过渡费标准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6日

联系人:陈  斌           联系电话:0825-8665828


关于安居区安置房结算价格及安置过渡费标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安府函〔2024〕9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规范和完善住房统规统建安置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执行的安置房结算价格和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安居区调整安置房结算价格和安置过渡费标准政策的实施方案(讨论稿)》。

一、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一)失地农民“有房有户”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以实施的工程项目用地内农房被拆迁为前提条件,享受住房安置的失地农民按以下项目及标准执行。

1.安置基本住房。应安置对象享受每人不少于30㎡(建筑面积)的标准,安置基本住房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拆迁补偿。

2.安置房优惠价。应安置对象可享受每人5㎡的安置房优惠价,其中,多层1730元/㎡、高层1880元/㎡。

3.安置房超面积结算价。应安置对象安置房超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主城区安置房市场价分为四类,即:Ⅰ类安置小区,步梯安置房:凤凰湾一二期、苹果湾一二三四期、龚家湾一二三期为2430元/㎡,电梯安置房:御书苑(用于农房拆迁)2580元/㎡;Ⅱ类安置小区,步梯安置房:向家坝一二四期、陶家湾一二三四期、凤凰半岛二期为2330元/㎡,电梯安置房:凤凰半岛三期、书院沟一期为2480元/㎡;Ⅲ类安置小区,步梯安置房:解元小区一二三期、怡东花园一期、西城花园一二期为2230元/㎡,电梯安置房:陷马堰一期、东城小区一期为2380元/㎡;Ⅳ类安置小区,步梯安置房:机场惠民小区一二期为2130元/㎡。待建小区的结算价格按位置参照相应类小区价格执行。

4、合法新增人口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符合安置条件的合法新增人口,安置基本住房享受每人不少于30㎡(建筑面积)的标准。安置基本住房面积按照多层安置房为1540元/㎡、高层安置房为1690元/㎡结算,安置房超面积结算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二)有房无户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1.有房无户选房面积标准

(1)房屋被拆迁面积在60㎡(含60㎡)以下的,只能选择一居室安置房户型。

(2)房屋被拆迁面积在60-80㎡(含80㎡)可选择一居或二居室安置房户型。

(3)房屋被拆迁面积在80㎡以上可选择一居、二居或三居室安置房户型。

2.住房安置标准及结算价格

(1)房屋被拆迁面积在80㎡(含80㎡)以内的,以房屋被拆迁的面积为结算基数(安置房面积小于房屋被拆迁面积的,以安置房面积为结算基数),多层安置房按1540元/㎡结算,高层安置房按1690元/㎡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房屋实际被拆迁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按对应四类安置小区市场价结算)。

(2)房屋被拆迁面积在80㎡以上的,以房屋被拆迁面积80㎡为结算基数,多层安置房按1540元/㎡结算,高层安置房按1690元/㎡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80㎡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按对应四类安置小区市场价结算)。

二、安置过渡费结算标准

(一)被拆迁人属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过渡费结算

1.拆迁人在拆除旧房时,已经提供了周转房的,不给予被拆迁人过渡费。

2.拆迁人在拆除旧房时,未提供周转房的,按1-20个月150元/月.人;21-24个月225元/月.人;25(含)个月以上300元/月.人的标准计发过渡费。

(二)被拆迁人属于有房无户的安置过渡费结算

1.提供可以享受住房安置相关佐证资料的,拆迁人在拆除旧房时,已经提供了周转房的,不给予被拆迁人过渡费;拆迁人在拆除旧房时,未提供周转房的,应给予被拆迁人过渡费,按被拆迁面积计发过渡费,即:未安置1-20个月按2.5元/㎡计发, 21-24个月按3.75元/㎡计发,25(含)个月以上按5元/㎡计发。

2.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支付45天临时过渡费,按被拆迁面积5元/㎡计发,并计发一次搬家费5元/㎡。

(三)拆迁死亡过渡费发放。在未安置期间,拆迁人死亡,过渡费发放截止死亡时间。

(四)合法新增人口不给予过渡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对合法新增的人口不给予过渡费。

三、楼层差的计算

(一)安置房多层楼层差。根据遂安府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安置情况,多层一楼加40元/㎡,二楼、三楼、四楼加60元/㎡,五楼为安置价格,六楼减100元/㎡,七楼减120元/㎡。

(二)安置房电梯高层楼层差。参照旧城改造安置房楼层差和近几年实施的电梯房安置价格楼层差,按照顶楼减30元/㎡,顶楼的下一层减20元/㎡,其余楼层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按照3:4:3的比例,中间层(40%)加10元/㎡,其余按照安置价格结算。

该方案是对《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安府函〔2024〕97 号)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遂宁市安居区土地储备中心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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