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 2025〕第Z001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7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你单位在************导致污水下河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1月1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在遂宁市***********项目(***********改造)位于*******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地下有老管网,你公司用气囊进行了封堵,但老管网为平口管,在施工中老管网变形走位,污水从老管网的接缝处渗漏到土层,通过土层再渗透至你公司改造后的管网中再流入河中。发生污水流入河中后,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你公司在管网出口处采用砌砖体进行截流,但砌成的砖体防水未做好,污水仍从截流的砖缝中流入河中,直到2025年1月10日,砖体采用重新抹灰及做防水,截流后的污水采用导排形式解决了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移交******涉嫌施工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污水下河线索的函》,证明:当事人涉嫌施工过程中措施不到位导致污水下河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1月6日,1月8日的勘验笔录及相关图片,证明:当事人施工过程中导致污水下河的事实

证据三: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执行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监理单位四川******有限公司总监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施工过程中措施不到位导致污水下河的事实。

2025年 4月 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Z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Z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在**************导致污水下河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问题,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271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遂宁银行安居支行  【缴至 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0日

联 系 人 : 曾中国  任员辉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883      邮政编码: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