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M/2025-00457
  • 公文种类:批复
  • 发布机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遂自然资规函〔2025〕154号
  • 成文日期: 2025-04-02
  • 发布日期: 2025-04-0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ZCB2合同段K36+580~K46+400段10#弃土场及便道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4-02 10: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ZCB2合同段K36+580~K46+400段10#弃土场及便道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登高村2组共计2.7158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2.7158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4541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92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作为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用于弃土(渣)场、施工便道及运输便道。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其中,如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25年2月21日—2027年2月21日)届满后的续期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林地区域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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