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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 2025〕第2008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16 1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

你于20247月开始,在*******************的行为,涉 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本机关于 2025 2 26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过程中,原技术负责人2024年6月离职后,你于2024年7月开始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你的资质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未严格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据一*****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建筑工程,证明:当事人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证据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证据三: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2025 5 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告字〔2025〕第2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违法行为未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社会影响,也无违法收入,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401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2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 书,到指定银行 遂宁银行安居支行 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安居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6日


曾中国  罗海波   联系地址: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883      邮政编码: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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