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7X/2019-0054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9〕4号
  • 成文日期: 2019-03-25
  • 发布日期: 2019-03-26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入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26 16: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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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府办发〔2019〕4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入园企业  

生产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相关部门:  

《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入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四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  



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入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入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租赁利用闲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经营行为,避免企业盲目投资和建设投产,加强对园区企业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中区管委会”)为本办法实施主体。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安居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能职责,为拟入园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和快捷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章 企业入园和厂房租赁条件  

第三条  拟入园企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以下简称“入园”):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准入等相关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二)符合我区工业产业规划布局、园区规划环评,并满足企业能耗、环境容量等要求;  

(三)其他政策条件。  

第四条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为淘汰类项目,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散乱污”企业和园区规划环评限制的项目禁止入园。  

第五条 拟用于出租厂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属于合法建筑;  

(二)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  

(三)符合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要求  

(四)其他合法生产经营的必须条件。  

第六条 集中区管委会应对拟入园企业(项目)下列信息、情况(资料)进行收集掌握,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附有设备清单的项目建议书;  

(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资料;  

(四)其他必要资料。  

集中区管委会应及时将入园条件及相关要求告知厂房出租方和拟入园企业。  

第三章  入园会审机制  

第七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省关于“放管服”相关精神,建立企业(项目)入园会审制度,帮助拟入园企业(项目)快速高效完善手续和入园经营,避免因不符合入园条件盲目签约而影响拟入园企业(项目)相关手续办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八条  实行入园项目会审制。由集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安居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第三条相关要求对拟入园项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入园的项目,集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及时完善厂房租赁和生产经营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为入园企业依法依规、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未经会审或会审未通过的项目禁止入园。  

第四章  生产经营活动规范  

第九条  入园企业应在安居区境内立项、注册,办理环评、安评、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在生产经营前需达到证照齐全的条件。未依法取得以上相关手续的企业不得投产经营。  

第十条  集中区管委会应及时收集掌握入园企业产品、生产工艺调整和企业停、复产等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调整后的产品和生产工艺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享有项目秘书制服务,享有申报国家、省级无偿项目资金、企业培规入统等转型升级奖励政策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相应资格权利。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法制宣传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执法检查。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对已入园的在建和投产企业,集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对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和证照不齐备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限期完善相关手续补齐相关证照。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企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及清退。出租厂房的企业与不符合入园条件、不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的企业自行签订租赁合同产生相关纠纷、损失的,由租赁双方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巡查制度。集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区经科局、安居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重点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除常态化检查外,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安全月等特殊时期要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集中区管委会重点检查企业侵占、覆盖、毁坏区间道及绿化带和防洪、排污、排水等设施的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及时将巡查处理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建立厂房租赁服务机制。集中区管委会统计填写园区内厂房出租信息表,建立存量厂房供需信息平台,统一发布信息,帮助并指导出租主体开展空闲厂房招商。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尤其是租赁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健全档案管理工作。集中区管委会应当对拟入园及已入园企业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十九条  集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不履行、不认真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监督和执法检查职责,推诿扯皮,造成不符合条件企业入园投资生产,导致出现产业规划不符、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情况,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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