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安居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来源: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6-21 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根据区司法局《遂宁市安居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证明事项予以公示。

附件:证明事项清单


遂宁市安居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取消/

保留

理由

是否纳入告知承诺制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入园证明

用于证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企业入园

《遂宁市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规〔2022〕7号、第十二条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开发区各类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同意该场所作为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和企业入园协议。

地方政府规章

遂宁市安居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

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保留

需提交入园证明作为企业入驻开发区(园区)凭证。

    否


2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法律、部门规章

遂宁市安居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

施工单位

保留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为拆迁进度凭证。

    是


3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民办学校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

遂宁市安居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

教育行政部门、原工作单位

保留

作为行政负责人符合资格依据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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