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8496012/2019-0001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安居区磨溪镇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9-01-28
  • 发布日期: 2019-01-28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磨溪镇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磨溪镇 发布时间:2019-01-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磨溪镇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磨溪镇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镇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机关历史的真实面貌,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磨溪镇辖区范围内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指是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外单位发来与本单位人和事有关的文件材料都属于档案收集范围。 

第四条 磨溪镇档案管理办公室是在磨溪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全镇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本机关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其他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关心档案工作和档案室的建设与发展,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努力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协调发展。 

(四)督促本单位按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安全保密和到期档案“双移交”工作。 

(五)负责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处罚。 

第八条 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业务水平。 

(二)积极宣传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其他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做好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密、安全等工作。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为本单位各项公务活动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 

(五)做好本单位档案管理日常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九条 凡是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外单位发来与本单位人和事有关的文件材料都属于档案收集范围。 

第十条档案材料的收集时间:文书档案一般要求在次年的3月底前收集齐;基建、设备以及专项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项目结束或验收后即时收集。 

第十一条收集档案材料的要求: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必须是办理完毕的原件,且要完整、准确、系统,其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员负责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本单位其他人员必须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四条 接收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各类材料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各类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向磨溪镇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分类、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对所藏档案应当全部整理组卷,进行系统地排列、编目和编定档号,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业务部门或文书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一)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根据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和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 

(三)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四)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 

(五)其他档案业务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应建立全宗卷,将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交接凭证、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放入全宗卷。 

第十九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制订保管措施,落实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其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用档案库房装具,做到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 

(二)库房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三)室内禁止吸烟,不得将饮、食品带入整理室,要保证档案材料安全;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有关设施。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档案的保护工作。对已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或复制;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确定每份档案的保管期限,经本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镇档案管理办公室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基础情况统计表。 

(二)档案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档案室人员、经费、设备、面积情况;室藏档案资料的种类和数量情况;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利用、编研情况;以表册等形式提示他们的过程、现状和变化。 

(三)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和实存等各种情况数据及时准确进行统计。 

(四)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如年度查阅、借阅档案人次、卷次、张次等。 

(五)每年对统计资料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档案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发展。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档案室应积极依法向本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查询利用服务,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四条查借阅档案,必须填写查借阅登记表和利用效果登记表,并将利用结果及时向档案室反馈。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及时收回借出的档案,借阅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仔细检查,并做好归还记录。 

第二十六条查借阅者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在档案上乱写乱画和拆换、涂改、污损档案。

第二十七条外单位人员查阅利用有密级或者涉及单位职工隐私的档案,需单位档案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查阅利用服务。

第二十八条档案的查阅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二十九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本单位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十条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保管档案的历史状况,定期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经过鉴定小组审查鉴定后,对保管期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十二条拟销毁的档案经有关领导审核后,方可送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工作。

第三十三条销毁档案必须注意安全保密,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销,所有参加销毁的工作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在相应目录上注销已销毁的档案。

第三十四条鉴定销毁的各种记录材料应妥善保管永久保存,作为档案管理的历史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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