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268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5〕33号
  • 成文日期: 2015-07-03
  • 发布日期: 2015-09-0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15-09-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533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3


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

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关于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国土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遂人社发20156号)精神,为确保被征地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201311日后,安居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或国家重点建设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全部或部分失去土地转为城镇居民,在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资金筹集及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区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由项目业主承担。

(一)养老保险

1.缴费标准。201311日以后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个人承担8%)。

2.缴费办法

1)依法批准征地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2)依法批准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计入当年,不前后年延伸;允许符合本次参保条件的,之前其已按个体或单位参保的人员本次参保,其一次性缴纳和已参保、续参保的前后缴费年限累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3)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的,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参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个人账户金额。

(二)医疗保险

1.依法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区政府(土地征储方或项目业主)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基本档次的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 

2.依法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就业局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结束后,由区政府(土地征储方或项目业主)继续为其缴纳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已就业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费。

(三)失业保险

依法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享受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失业保险发放标准、待遇、管理服务、领取条件等与区内城镇失业人员一致。

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即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前两项之和的15%计算的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在领取期间失业保险调高待遇等费用。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失业保险所需资金除个人部分外,其余部分的20%由村社集体组织缴纳,不足部分连同另外80%部分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项目业主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但以后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调待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社会保险办理基准日的确定

(一)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的出生年月日以户籍登记机关的记载为准,户籍与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确认的为准。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依法批准被征地农村居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

(二)对2013年、2014年已取得征地批文或社会保障方案批复的征地项目,按2014年度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办理参保缴费,其参保时间统一确定为20141231日。

四、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社会保险办理的程序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由项目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国土部门核实各村、社(社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及参保申请表、医疗保险花名册及补助申请表、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及参加失业保险申请表(详见附表),并在原征地村、社(组)所在地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须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章确认,报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养老保险

1.征地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资料经区人社、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审定后移交区社保局。

2.区社保局接到上述资料后,按政策测算所需资金,并通知区财政或项目业主将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保人员个人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中列支)足额转入社保基金收入户。

3.区财政或项目业主资金足额到账后,区社保局通知各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由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收集参保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属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及属退伍军人的退伍军人档案、下乡知青资料、红底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并按规定以村社为单位集中统一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

1.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资料经区人社、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审定后移交户口所在地社区(村)

2.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上述资料后,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医保局,区医保局汇总报送区财政或项目业主,区财政或项目业主在1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划入医保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以后年度参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的1月划入。

3.区就业局在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办理结束后1个月内将当年应当为失地农民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划入区医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以后年度在每年的1月划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结束后1年内未实现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区就业局、医保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由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划入区医保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失业保险

1.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失业保险相关资料经区人社、财政、国土、公安部门审定后移交区就业局。

2.区就业局接到上述资料后,报送区财政或项目业主单位,由区财政或项目业主单位将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所需资金足额转入就业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3.区财政或项目业主资金足额到账后,就业局按政策规定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五、办理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社会保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财政、国土、人社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国土、财政、人社、民政、监察、审计、重点办、维稳办、公安分局及涉及征地的相关乡镇、街道、园区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处理和协调具体问题。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全力平稳推进。对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社会稳定。

1. 国土部门:提供征地的基本情况、明确安置方式、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数、提供社会保险应参保人数。

2.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和政策的解释;负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的办理、社保关系的接续和日常管理。

3.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居民对象转为城镇居民的确认,并办理被征地农民按城镇人口安置人员农转非手续;

4.财政部门:会同园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筹措、安排和使用的监管;

5.信访、维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做好信访、维稳及风险评估工作;

6.乡镇、街道: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配合国土部门落实办理征地安置补偿的事前、事中相关事项;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基本情况、组织填写参保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报送;负责辖区信访和维稳工作。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为有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避免社保方案落实的被动性和今后审计出现难以弥补的事项发生,各乡镇、国土及征地主体单位,应严格执行国、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先保后征,严格按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应保尽保的目标。

(四) 强化政策宣传

重点加强新、老参保政策的宣传和引导,特别是针对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新、老政策规定及时限规定的宣传;加强配合,上下联动做好不同群体在参保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政策解释、疏导、稳控工作;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汇报并研究统一的解决办法;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和乡镇要上下联动,全力以赴做好政策宣传、参保和稳控工作。

六、本实施细则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后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参

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

          2.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3.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4.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5.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

6.遂宁市安居区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员

参加失业保险申请表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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