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369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遂安府办发〔2016〕28号
  • 成文日期: 2016-08-25
  • 发布日期: 2016-09-1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9-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6〕28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工作方案

  

  为加强安居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本地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遂宁市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琼江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加快建设生态安居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地表水水体稳中向好,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区黑臭水体;跑马滩地表水监测断面和大安出川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维持在100%;红岩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0%。到2030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以下措施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各乡镇、街道办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 区工业集中区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环保局和经信局联合制定造纸、氮肥、金属冶炼及废旧金属加工利用、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含有电镀工艺)和涉磷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保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信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地表水监测断面总磷超标的区域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区环保局组织排查园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8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区经信局、区工业集中区督促落实污染整治方案。确保龙眼井污化工污水处理厂在2016年9月底前正常稳定运行,2017年底前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入污水管网标准,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规定移交区住建局统一管理。区住建局会同发改局和环保局在2016年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编制,各乡镇、街道办配套制定实施计划;全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新增除磷脱氮等装置,2017年底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各乡镇、街道办所在地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各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全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深入实施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组织完成地下污水管网问题调查,着力解决污水管道错接、断头、堵塞和带压运行等问题。推进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积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城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住建局要联合环保局开展全区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8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2016年8月底前,区农业局组织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2016年8月底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8月底前完成《安居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并加快实施;实施《遂宁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遂宁市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建立示范区面积6.5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连片整村推进示范。2016年底前全区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3%,2020年底前达到40%。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农业部门要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确保在灌溉水质等方面达到相关环保技术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参与单位:区水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

  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区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完成省上下达的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近期规划和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省上下达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按照分年实施、突出重点、加强督查、跟踪服务的原则,完成市上下达我区的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 “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下达我市的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严控岸线、港口、码头和船舶的环境污染。

  牵头单位:区交运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质监局

  1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公司和个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牵头单位:区交运局

  参与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五)调整产业结构

  1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区经信局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14.严格环境准入。区环保局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划定安居区生态红线,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区规划局

  15.建立评价体系。区水务局组织建立全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全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乡镇、街道办,要实施水资源、水污染物调控方案,相应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完成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6.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市域主体功能区,分类规划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

  17.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区经信局会同区环保局加大指导力度,排查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污染较重行业企业,制定分年度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重点推进现有金属冶炼及废旧金属加工利用、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18.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强化乡村河道、湖泊的管理,明确河流、湖泊等的保护边界。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19.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违法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20.促进再生水利用。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底前,全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20%以上。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水务局

  21.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协助做好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浮动挂钩工作;配合完成辖区内服务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以及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工作。

  牵头单位:区交运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国资委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22.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全区各乡镇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保证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也应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8月底前,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和区经信局要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

  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77亿立方米以内(不含河道生态环境用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

  23.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区国土分局要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住建局

  24.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

  25.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区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区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安居区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九)提高用水效率

  26.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面完成省上下达我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委组织部、区经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政府目督室、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

  27.抓好工业节水。区水务局结合《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全区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制定并完善全区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质监局

  28.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8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区质监局、区工商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住建局

  29.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30.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区住建局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将雨水收集、处理、利用纳入再生水利用范畴,建设收集管网将雨水经再生水厂处理后加以利用。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

  31.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时,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区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5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76以上。

  2016年起,水务部门要持续推进农村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治理,建设生态河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32.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区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

  33.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区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34.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区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实现优化利用,统筹河道外经济用水和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水务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35.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区经信局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区科技局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区环保局组织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

  36.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一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推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2020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科研平台体系,构建覆盖水污染处理全过程的创新链,加快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37.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2016年底前,制定我区“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科技计划。充分发挥我区水环境资源优势,鼓励开展水资源、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以及水资源节约、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氮磷污染控制、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

  38.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开展我区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科技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委、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委

  39.加强水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水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外侨办

  (十三)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40.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 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 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充分利用“互联网+”,引导促进环保产业向各级园区集聚发展,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制造业企业。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41.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省是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42.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

  43.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加强对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工作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2016年底前,城区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16—2020年,按照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完成改革任务;出台二次供水价格政策,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与单位: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44.落实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省相关征收标准,具有定价权的,可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费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2016年严格按照新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45.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区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境保护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配合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46.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我区环境保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

  47.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对我区水环境保护的支持,整合多方面资金,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市、区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并向重点区域倾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加强政府投入引导,优化完善现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机制、使用方式,实行“以奖代补”。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负担制度。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

  48.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国省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我区环境保护“领跑者”指标并动态更新;根据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境保护“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

  49.推行绿色信贷。指导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环境信用评价试点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水务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

  50.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较完整的水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牵头单位:区法制办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

  51.完善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针对重点行业、流域和区域,执行总磷特别排放限值;完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环境监测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质监局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52.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按季度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5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公安、检察部门设立专门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

  5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涉嫌犯罪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5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乡镇饮用水水源水质指标监测和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将区监测站各种运行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监测站正常运行;实现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区国土分局组织或配合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到2020年,区水务局要基本完成全市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依托现有监测系统抓好重点河道的水量与水质同步监测工作,为河道生态环境用水调度、水污染物通量限制值测算等提供科学信息。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

  56.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制度,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增强基层执法力量、提升人员的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人,划分监管等级,落实监管方案,健全监管档案,建立工作制度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起,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探索在重点工业集聚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建立环境监察机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委编办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57.开展水质达标工作。开展全区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启动涉磷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合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科学编制安居区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水务局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8.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大力推行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实施污染物增量和存量“双重削减”。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2016年起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探索按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59.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按国家对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局

  60.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强化危险源、敏感点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培训和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应急办、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61.依法加强排污许可核发和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6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全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水务部门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卫生部门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自2016年起各责任单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各乡镇、街道办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

  6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督促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施半年报)。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

  64.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加大实施力度, 2017年底前,完成三仙湖水库备用水源地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65.防治地下水污染。环保部门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环境状况。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经信部门对未按照防渗要求的新建加油站不予经营许可,2017年底前组织全区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66.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四川省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安居区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划分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跑马滩水库实施总氮、总磷控制。到2020年,琼江流域安居段水质总体达到优良。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

  67.加强良好水体保护。2016年底前,环保部门组织编制《安居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安居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理清良好水体水边界,依法限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其他对水质有负面影响或威胁河流生态环境的人为活动,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开展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明确水生态保护范围。2018年底前,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琼江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积极探索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补偿,促进保持水质稳定。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规划局

  (二十六)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68.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开展全区水产养殖业污染调查,建立水产养殖污染基础数据库。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以纳入国家和四川省、遂宁市考核的流域为重点,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鱼药行为,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69.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做好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70.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城市建成区的水体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 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并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71.禁止侵占和破坏水源、湿地和林地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

  牵头单位:区林业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规划局

  72.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等设施;在现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

  73.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普查,建立健全重点河流的水生态监测系统,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监管能力建设。鼓励采取种群恢复、种群控制、放流增殖等技术。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74.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办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本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参与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法制办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75.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区政府成立遂宁市安居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设在区环保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知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法制办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76.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区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应带头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委、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局、区国资委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77.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区政府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目督室

  78.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

  79.严格奖惩。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办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增加或扣减目标分的依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单位:区目督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80.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81.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水环境状况排名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各乡镇、街道办排名办法。对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取消省级生态乡镇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

  82.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区环保局组织定期公布各乡镇、街道办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省控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国家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核算方法,开展相应指数核算,并予公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83.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市长热线和“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的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84.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国情、省情、市情和区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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