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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3-09-14 14: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实践,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争议裁决程序,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法律责任和附则,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基本原则。企业名称涉及意识形态、公序良俗等诸多因素,常常需要基于法治规则作价值判断。规定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二是优化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明晰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职责,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局承担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工作,并强化监督指导。三是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则和申报规范。明晰企业名称中文字使用、组成要素及排列顺序,行政区划名称表述、字号表述要求,以及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组织形式用语方式等规范要求。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四是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效能。列举企业名称禁止申报和使用的情形,推动解决傍央企国企名称等问题,加大对不法代理机构恶意申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五是健全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级别管辖、流程时限、争议调解等作出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六是加强登记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和行纪衔接。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管理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加强监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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