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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2025〕第3006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遂宁********公司

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你单位在安居镇********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备案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4月 1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实施的安居镇********工程于2016年4月开始动工,2020年10月完工,2023年3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经主管部门安居区住建局催告后,截止2025年4月你公司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项目建设单位遂宁********公司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证据二:区住建局建管股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市政项目建设单位遂宁********公司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证据三:主管部门提供的《关于加快安居镇********工程竣工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函》遂安建函〔2025〕48号。证明截止2025年4月14 日遂宁********公司仍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证据四: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安居********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

2025年 5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事先告字〔2025〕第3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安居镇********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应当:“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房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承认问题,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214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5月 30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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