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区人民政府三届35次常务会议纪要
时 间:2016年1月14日(星期四)上午9∶10
地 点:综合会议室
主 持:施瑞昶
出 席:张先国 高敬东 胡均蓉 蒋文武 黄 健
朱昌建 马向东 张 伟 冷强军
参 加:杨成林 夏先平
列 席:张联华 罗飞翔 邹 敏 郭超群 曾志鹏
熊 彬 冉光培 陈立新 何成昆 曾 勇
李国玉 姚 明 方永学 李 建 杨 军
杨 林 冷 俊 曾凉雄 米光华 饶 明
邓远学 唐 冲 夏先富 罗 冰 杨建勇
田 卫 杨 光 朱 珊 何 琴 周华军
陈建康 张 萌 周奇武 薛 朔 雷西林
唐良友 卓先勇 陈小红 张伯权 王家林
胡 波 肖 灏 宋金声 曾雅倩 舒家福
杨光辉 余 雷 甄永国 陈 坤 李建军
张 兰 黎 健 杨 强 唐 志 漆 平
刘谋春 席 梅 吴 斌 余江华 陈 进
特邀人员:区人大代表 卢茂金
区政府工作监督员 杨 健
区政协委员 杨华仁
请 假:张 雷 肖 舰
会前学法:学习《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会议强调:安居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学习《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坚决抓好违建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议定事项:
一、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送审稿)、《遂宁市安居区201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送审稿)》和《遂宁市安居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送审稿)》
会议原则同意政府办起草的《政府工作报告(送审稿)》、财政局起草的《遂宁市安居区201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送审稿)》和发改局起草的《遂宁市安居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送审稿)》。
会议强调:三个报告的起草部门要紧密结合中央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和与会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报告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确保提法和数据准确无误后,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二、审议《遂宁市安居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送审稿)》
会议原则同意发改局起草的《遂宁市安居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送审稿)》。由发改局根据与会人员审议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三、审议《安居区2015年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表(68-132号)》
会议原则同意财评中心起草的《安居区2015年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表(68-132号)》。
会议强调:要加快财政投资评审的速度,提高工作质量;要建立投资评审机构库,科学选择财评机构;财评中心要对政府业务部门的专用设备采购提出控制价格;政府投资的房屋维修项目要严格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四、审议《安居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设立遂宁市安居区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方案》和《遂宁市安居区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会议原则同意财政局起草的《安居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设立遂宁市安居区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方案》和《遂宁市安居区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局根据与会人员的审议意见修订完善后发文实施。
五、审议《遂宁市安居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会议原则同意住建局起草的《遂宁市安居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由住建局根据与会人员的审议意见修订完善后严格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发文实施。
六、审议《安居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会议原则同意国土分局起草的《安居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由国土分局根据与会人员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七、审议《遂宁市安居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原则同意水务局起草的《遂宁市安居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由水务局根据与会人员的审议意见修订完善后组织实施。
八、研究取消区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编办关于取消区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情况汇报,原则同意取消“格式条款备案”“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备案”“‘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对申报纳税方式的认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共九项区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九、审议《遂宁市安居区2015年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善办学条件资金二次分配方案》
会议原则同意按教育局起草的《遂宁市安居区2015年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善办学条件资金二次分配方案》做好相关资金的分配工作。
十、研究人事任免相关事宜
略。
十一、研究行政处分相关事宜
略。
发送范围: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