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直部门、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工作落实,优化发展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镇机关及工作人员,各村“两委”成员。
第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落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为重点,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效能,为实现工作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主要监察以下内容: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政效能情况;
2.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上级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涉及全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设的情况;
4.监督检查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是否认真开展效能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6.监督检查与行政效能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措施是:效能督查、效能投诉、效能评价、责任追究。
1.效能督查是指镇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为督促各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保证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而采取的查时间、查过程、查效果、查质量等督查、监察活动。
2.镇纪委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工作效能问题的投诉(投诉电话8551028,受理人:张泽良),对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效能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全镇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绩效。
第四条 各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执收执罚等政务活动中,只要是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和服务承诺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均应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
1.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下发效能监察督办书面通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效能责任追究的方法是:一是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效能问题,发出效能监察督办通知,责令监察对象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办理、答复。二是对未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进行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三是对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贻误工作,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都要追究当事人或领导责任。
3.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4.直接责任人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应主动向镇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当年年终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应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予以诫勉谈话、暂时停职等待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责任人主管单位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效能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存入单位人事档案,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