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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府办发〔2019〕17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促进重点商贸流通
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促进重点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遂宁市安居区促进重点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扶 持 办 法
为进一步提振全区商贸经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5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遂安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发展区属大中型商贸企业。凡营业收入年成交额首次达到5000万、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凡年商品零售额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或其他营利性服务业、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自身经营需要的,按支付总利息额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建设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及以上、新入驻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务写字楼装修标准达到1000元/平方米及以上,住宿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休闲健康业等服务业装修标准达到1200元/平方米及以上,具备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健康休闲、商务办公等3项以上功能的大型多层商业综合体,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可向区政府申报,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鼓励投资(包括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租赁)商场、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卖场(购物中心、超市、书店等)统一结算的法人企业。凡在我区纳税的商场、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卖场(购物中心、超市、书店等)统一结算的法人企业,投资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不含商品),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至第五年50%安排资金予以扶持;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商品),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第一年至第三年100%、第四年至第五年50%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四、积极引进知名品牌。对被评为世界品牌500强的商贸国际一线品牌并一直保持在世界品牌500强内的商贸国际一线的品牌首次在区内设立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正式营运1年后并且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立的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一次性奖励扶持10万元。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内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限上(规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年新增销售额(营业额)给予奖补。批发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零售企业每增加25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增加100万元、限上服务业企业每增加2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扶持3万元。
六、鼓励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对区内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限上服务业企业实施设施升级改造和流通方式转型升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总投入的15%作为奖励,最高奖励总计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企业进行连锁经营。对注册在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配送、统一装饰、统一标识”的,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已有直营(加盟)门店在3家以上,达到限上标准,综合配送率达到70%以上,新增直营店(加盟店)年每新增1家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直营店(加盟店)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连锁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2万元/家;年每新增1家1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店(加盟店)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连锁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5万元/家。
八、鼓励个转企。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法人商贸流通企业,进入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库和限上(规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库的。一年内保持正常经营且业绩增速超过同行业平均增速的,一年后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3万元。
九、鼓励商贸企业引进人才。对安居区内商贸企业每年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学历人才并从事商贸专业,商贸服务技术性人才必须获得权威机构认可,缴纳社保1年以上每引进1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奖励;每年引进5名及以上的,一次性额外给予6万元奖励;每年引进10名以上的,一次性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十、适用范围和时间。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库和限上(规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库经营单位以及2019年1月1日后在安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
十一、资金来源。本办法所需各项奖励资金以及评估等费用在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单独列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十二、资金兑付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有效支撑资料,向区政府申报相关补助,由区商务局进行初审,次年第一季度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由区商务局牵头,对应相关政策办法分别组织区住建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政策标准,联合审核合格后,由区商务局按程序送审拨付补助。本办法中所涉项目当年已获得同类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区级资金扶持。
十三、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后进行修订完善。
十四、附则。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