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遂安人社函〔2025〕57号)收悉。根据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按照《遂宁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遂府办函〔2022〕56号)有关规定,同意依法取消“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等2项行政权力。
请你局将调整后的权责事项按照《遂宁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此函。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权责事项调整情况表
中共遂宁市安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遂宁市安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权责事项调整情况表
序号 | 对应区直部门 | 清单序号 | 清单序号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调整前情况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8669363 | |
调整方式 | 取消 | |||||||||||
调整后情况 | ||||||||||||
序号 | 对应区直部门 | 清单序号 | 清单序号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2 | 调整前情况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8669363 | |
调整方式 | 取消 | |||||||||||
调整后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