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函〔2017〕87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安居区“06.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
批 复
区“06.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安居区“06.13”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程序合法
事故调查工作符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同意《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认定。
(一)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该公司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李华被高空坠落的一根脚手架钢管击中头部,造成颅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一是该公司管理人员李华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坠物时安全帽不能够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二是该公司交叉作业时未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监护作业,导致高空坠物发生;三是交叉作业前,项目部未给相关人员(含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交代作业时间和注意事项,导致18楼无专门管理人员实施作业监护,导致高空坠物发生;四是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违章作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五是该公司和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员工遵守安全作业规定,并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开展作业,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居区国贸春天3期12号楼工地发生的这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应当由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李华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坠物时安全帽不能够起到安全防护作用;该交叉作业时,未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监护作业;交叉作业前,未给相关人员(含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交代作业时间和注意事项,导致18楼无专门管理人员实施作业监护;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违章作业,应该做顶棚防护而不做;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员工遵守安全作业规定,并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开展作业;不落实国家和本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七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对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施工监理单位遂宁市广厦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监理人员履职基本到位,多次发现该工地有明显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本次事故发生前,工程项目部虽然提交了施工电梯施工方案,但并未告知施工电梯的具体作业时间,导致事故发生时无监理人员在现场旁站监督,其责任不在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意对遂宁市广厦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现场管理人员免于处罚。
3.本次事故行业主管单位安居区住建局监管基本到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较好,同意免于处罚。
4.本次事故属地管理单位凤凰街道办事处监管基本到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较好,同意免于处罚。
5.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莫勇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对莫勇军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6.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晓斌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意对杨晓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7.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邓章东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意对邓章东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8.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刘小金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意对刘小金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9.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谢洪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意对谢洪书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何林利安全管理不到位,整改隐患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意对何林利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本案死者李华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但由于其已经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同意免予处罚。
二、由区安监局对各责任主体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组按照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区安监局对责任主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同意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
(一)四川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必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对一线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开展对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把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2.在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达到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员,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必须进行班前班后会,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必须参加;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情况时阻碍人员撤离;5.施工过程中,指挥人员必须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交叉作业无人管理,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切实做实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遂宁市广厦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认真做好和落实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严格开展管理,依法、依规检查和督促所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有效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安居区住建局、凤凰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本行业、本辖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缺位、检查巡查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抓紧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省、市、区、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五级五覆盖”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严格生产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此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此复。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