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M/2025-0006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遂安市监发〔2025〕15号
  • 成文日期: 2025-04-16
  • 发布日期: 2025-07-1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2025年深化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守护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7-11 10: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消费权益,经我局研究决定,制定《遂宁市安居区2025年深化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守护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遂宁市安居区2025年深化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守护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农村消费环境,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群众主体、乡村共治”工作思路,高效推动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守护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通过开展农村重点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防范遏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监管与促进并举,持续用力,促进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提高农村消费品优质供给水平,守住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底线。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水泥、钢材、电线电缆等建材产品,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电动自行车、冬季取暖用品、烟花爆竹、燃气具、消防产品等安全相关产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和长期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农村消费品。

(二)重点区域。农村消费品来源主渠道的批发市场、产品集散地、电商平台仓储地、大型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仓库,以及城乡接合部、乡镇(街道)销售门店等经营主体。

(三)重点人群。加强农村地区老人、妇女、儿童和学生等老幼妇残孕主要消费群体质量意识、维权意识的引导培养,提高消费群体辨伪能力和科学消费意识。

(四)重点问题。农村消费品来源主渠道不明,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假售假现象禁而不绝,供给质量不高,农村消费者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以及监管执法不严,监管效能不明显等问题。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规范市场主体。全面摸排市场主体基本情况,亮照经营,全面准确采集辖区农村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数据,锁定企业并动态更新信息,建立“家底清单”“问题排查整改清单”“案件查办清单”“长效机制清单”等四张清单,通过清单式管理落细整治工作各环节任务,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辖区的亮照经营率和信息采集录入率均达到100%。对无照经营的市场主体,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牵头股室:法规股,责任股室(所):质量股、信用股、各市场监管所)

(二)督促责任落实。贯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辖区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两个规定”相关要求,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督促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法律义务,促进主体责任落实,达到零“三无”产品生产销售。(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三)传递政策到位。采取签订承诺书、制发明白卡、印发责任义务清单等形式和标准宣贯会、质量安全分析会、培训会等方式,明确销售单位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销售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主体,要及时宣贯和传递相关政策要求,增强知法守法意识。与辖区农村重点消费品来源主渠道经营主体及零售经营者建立“一书一卡”制度,采取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或制发明白卡、印发责任义务清单等形式,增强生产销售企业法律责任意识,辖区“一书一卡”制度落实率达到100%。(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四)畅通维权渠道。建立政令畅通、响应及时、全面覆盖的基层消费维权机制,畅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因地制宜设置农村消费品维权站(点),及时受理辖区农村消费品质量投诉举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建立科学理性消费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确保农村消费者投诉有回应、维权有渠道、消费有保障。12315消费者举报电话要在经营者门店显著位置上墙,上墙率达到100%。(牵头股室:信用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五)密切部门协作。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将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地乡村振兴、乡镇治理等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融入网格监管体系,切实做到“两定、三到位”(即定员、定责,监管网格划分到位、监管人员落实到位、协管人员配备到位)。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会商机制,整合执法力量,跟进流通网络、物流配送等源头质量监管,深化“行刑衔接”,形成执法监管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股室(所):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六)坚持群众主体。发挥群众作用,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互动监管机制,鼓励培养农村“质量安全守护员”“质量安全明白人”,动员经营主体和群众积极参与游商违法线索监督举报,发挥群众“哨点预警”的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人人参与监督、人人共享成果的社会共治格局。(牵头股室:质量股、信用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七)加强监督抽查。坚持分层分级监督抽查制度,聚焦农村地区重点消费品,加大农村区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保障,提高农村地区抽查覆盖面,在下达产品质量抽检任务上要向乡镇(街道)、城乡接合部倾斜。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严格后处理,运用跟踪抽查、质量分析、专项整治等手段,解决农村消费品突出质量问题。(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八)开展风险监测。着力强化产品质量风险监控能力,有效发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加强省市两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运用,深化风险监测信息归集和共享,及时发现质量风险点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引导群众科学消费,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九)提高溯源质效。探索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重点监管、分类监管等治理机制。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强化监督抽查不合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产品的信息调度,及时移交质量违法线索,对不合格产品的发现地和来源地同步实施双向追溯,深挖来源线索,加强来源主渠道产品质量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终端零售的消费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十)强化检查巡查。加大重点产品的检查排查力度,做好日常巡查检查,增强执法检查效能,积极运用重点产品现场检查清单及初步判定方法,及时排查发现,有效处置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股室(所):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十一)推进游商治理。建立“多点预防、信息共享、即刻响应、防堵结合”的游商治理机制,利用村社公示栏、发放便民联系卡等方式公布游商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处置相关游商举报信息。加强对从游商进货销售者的教育引导和执法检查,堵住游商推销“三无”、假冒仿冒产品的渠道。(牵头股室:质量股、法规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十二)强化案件查办。加强现场检查,对经营“三无”、来源不明消费品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或抽样取证等方式依法监管;对存在明显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安全指标的消费品,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对质量违法线索特别是排查掌握的制假售假窝点,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刑衔接,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质量安全案件,区局将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提级查办和挂牌督办。(牵头股室:执法大队、质量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十三)深化技术帮扶。持续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聚焦企业质量短板,采取精细化措施,突破技术瓶颈,加大“回头看、回头帮”力度,巩固帮扶成效,形成长效机制。发挥技术机构公益属性和专业技术优势,开展化肥等产品质量技术和质量风险研究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十四)强化社会共治。加强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结果运用,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将监督抽查结果和有关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牵头股室:信用股,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十五)广泛宣传培训。综合运用传统和微博、微信、抖音新媒体等宣传方式,深入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三进”活动,利用“村村响”广播,农村集市“赶场天”,乡村“坝坝会”等,编制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宣传手册、短视频,播放“土味顺口溜”等,增强消费者质量意识。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进乡村、送法下乡等活动,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增强消费者质量意识,自觉抵制售卖劣质产品的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试点辖区经营主体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知晓率达到100%。(牵头股室:办公室,责任股室(所):各市场监管所)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规范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统一启动,全面推进农村消费品生产者、销售者及重点消费品来源主渠道经营主体摸排及信息归集,建立“家底清单”;全面清查“三无”产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排查整改清单”并整治清零。同时加大检查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者亮证经营行为并落实“一书一卡”制度;全面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守护提升阶段(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底)。充分运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安全检查、风险监测、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手段及方式,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严格案件查办,建立“案件查办清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农村地区消费品质量安全底线,至少查办1 件典型案件。持续开展技术帮扶,解决企业短板。建立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新模式,切实提升农村地区消费品质量安全治理的覆盖率和精准度。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农村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形成属地共管、社会共治新格局。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1月底前)。突出特色亮点,总结行动成果,提炼经验做法,形成科学规范、直观可行的典型经验,将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守护提升行动推向深入。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违法线索挖掘、网格化管理、风险预警等方面总结提炼1至3条长效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清单”,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清农村消费品市场形势,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在落实重点任务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拓宽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形成有效工作措施并打造一些特色亮点,切实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充分借鉴往年试点地的工作成效,加强对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守护提升工作的督导检查,市局将适时对辖区“三无”、来源不明消费品,以及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等情况开展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三)加强信息报送。结合实际,及时报送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守护提升行动工作信息及典型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工作,区局适时收集摘编各所农村消费品质量守护提升创新经验做法,推荐至质量强市、质量强省办予以推广。2025年6月11日、2025年11月28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年度工作总结。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送。

联系人:卢朝婷,电话:8663729;邮箱:519378146@qq.com

附件:1.产品来源主渠道经营者诚信经营承诺书

          2.经营者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3.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白卡

附件1

产品来源主渠道经营者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义务,保护合作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二、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三、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并自觉承担“三包”责任。

四、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五、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不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商品。

八、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九、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十、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十一、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合作商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若违背以上承诺,除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外,还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经营者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我是本店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现郑重承诺: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二、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三、自觉遵从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四、自觉履行进货审查验收制度和缺陷产品可追溯法定义务;

五、自觉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七、不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过期失效的产品;

八、不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九、不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十、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

十一、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

                                                                                                                                                     承诺人:

2025年  月  日

附件3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白卡

一、自觉在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事项开展经营活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二、自觉履行进货审查验收制度和缺陷产品追溯法定义务;

三、自觉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童叟无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要求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

五、自觉落实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五、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六、应当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八、不得擅自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九、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过期失效的产品;

十一、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十二、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十三、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

十四、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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