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梅(人员编号51090219880****67)于2024年2月2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
2.社区矫正对象曾某伟(人员编号5002311989****52)于2024年2月3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
3.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人员编号5109021996****12)于2024年2月7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
4.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人员编号5109021983****59)于2024年2月13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
5.社区矫正对象唐某龙(人员编号5109042023****08)于2024年2月13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
6.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安(人员编号5109021972****98)于2024年2月15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
7.社区矫正对象郭某(人员编号5109022002****70)于2024年2月16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
8.社区矫正对象向某(人员编号5109042022****01)于2024年2月21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
9.社区矫正对象田某兵(人员编号51090420223****02)于2024年2月27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件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