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告知书
遂安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30号
聚贤镇群力村5社:
根据安居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1.8606公顷,其中:农用地1.8298公顷(耕地1.5304公顷,林地0.0727公顷,其他农用地0.2267公顷),建设用地0.0308公顷;用于安居城市建设。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你社应将所告知的事项通知到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与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共同确认。未按期进行确认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2015年1月20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遂安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31号
聚贤镇群力村6社:
根据安居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0.0171公顷,其中:农用地0.0171公顷(耕地0.0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用于安居城市建设。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你社应将所告知的事项通知到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与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共同确认。未按期进行确认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2015年1月20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遂安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32号
安居镇五垭子村7社:
根据安居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0.1193公顷,其中:农用地0.1193公顷(耕地0.0891公顷,林地0.01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2公顷);用于安居城市建设。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你社应将所告知的事项通知到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与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共同确认。未按期进行确认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2015年1月20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遂安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33号
凤凰街道办事处八角社区1组:
根据安居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你组集体土地0.344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10公顷(耕地0.1914公顷,林地0.06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3公顷),建设用地0.0639公顷;用于安居城市建设。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你组应将所告知的事项通知到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与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共同确认。未按期进行确认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2015年1月20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遂安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34号
凤凰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3组:
根据安居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
你组集体土地1.7040公顷,其中:农用地1.4356公顷(耕地1.2504公顷,其他农用地0.1852公顷),建设用地0.2684公顷;用于安居城市建设。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你组应将所告知的事项通知到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与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共同确认。未按期进行确认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2015年1月20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遂安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35号
凤凰街道办事处解元社区2组:
根据安居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你组集体土地0.7398公顷,其中:农用地0.2322公顷(耕地0.2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公顷),建设用地0.5076公顷;用于安居城市建设。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你组应将所告知的事项通知到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与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共同确认。未按期进行确认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2015年1月20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遂安国土资征告字〔2015〕第36号
凤凰街道办事处解元社区3组:
根据安居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你组集体土地3.0729公顷,其中:农用地2.8301公顷(耕地2.4650公顷,其他农用地0.3651公顷),建设用地0.2428公顷;用于安居城市建设。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你组应将所告知的事项通知到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与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共同确认。未按期进行确认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