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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2025〕第1002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4 10: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 : 蒋*:

你(单位)于2025 年 03 月 11 日, 实施了在遂宁市安居区*************擅自侵占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为,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03 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擅自侵占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一 :我局对安居区*************进行现场取证,证明:蒋*擅自侵占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 二 :调查蒋*(蒋*的父亲)的询问笔录 ,证明:蒋*擅自侵占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违法事实清楚;

2025 年 04 月 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 1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安居区*************擅自侵占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侵占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情况,无故意转移、隐匿、毁坏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根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574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选择的处罚种类是罚款但没有最低罚款金额的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1675.00元(大写壹仟陆佰柒拾伍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持本决定书到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财务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信息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射洪市人民法 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04月18日

联系人 : 李霞军  罗海波     联 系 地 址 :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 0825-8661155    邮 政 编 码 :6290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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