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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4-02-05 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关于遂宁市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规范对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了《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224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邮箱389404430@qq.com

 

附件: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电话:张涛;08258662177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21

 

 

 

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规范对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居区内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的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举报人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案的权权利。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作原则】属地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现金奖励原则。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应急、公安、自规等相关部门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个人。

第六条举报方式通过拨打以下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人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单位提供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相关信息,不得故意歪曲、夸大事实。

全国统一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遂宁市安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5-8668669

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森林警察大队:0825-8669110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8188475030

承担有森林防灭火职责任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不适用于办法。

条【举报范围】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是指行为及相关案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命令或森林禁火命令规定的野外用火。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规农事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缘、林内烧田埂、杂草、秸秆、灰积肥、垃圾及烧垦开荒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二)违规祭祀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香点烛、燃放花炮、焚香祭祀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三)违规生产性用火。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和相关案件。在林区建设、施工的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四)违规非生产性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五)其他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相关案件

条【受理】应急、公安、自规等相关部门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联系电话、网络联系方式或其他受理方式,受理情况由应急部门汇总。

 

第三章 核查处理

条【核查和处理制度】区森防指办组织同级公安、自规等部门以及属地建立核查档案和处理制度,开展核查和处理工作

条【核查和处理答复】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奖励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林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已经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自导自演、恶意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发放和领取

第十条【发放单位】举报奖励金发放由各镇街道按照谁核查处理,谁审批发放原则分级执行,由违法用火行为发生地所属乡镇负责兑现,经费在区财政预算的年度森林防火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发放标准】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案线索,经各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林区野外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火情、森林火灾并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300元。

(三)提供破案线索帮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元。

(四)提供破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与第一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条【分配方式】林区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案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第十条【领取方式】区森林防指办在线索查证属实或者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相关镇、街道领取奖励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举报人信息保密】应急、公安、自规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解释权】本办法由安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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