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函〔2017〕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开展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遂宁市安居区开展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区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7〕1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总体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理念,以关注社会养老事业,改善困难老年人生活条件为基起点,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特困、高龄、病残、空巢、孤寡老人为落脚点,完善服务网络,深化服务内容,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志愿服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养老服务的新机制、新途径、新方法,向农村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保健、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试点范围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按照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共涉及23个乡镇(街道)、524个村(社区)、4791个村民小组和15.7万名60岁以上户籍老人,通过实施试点改革工作,较好地实现我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紧扣需求,增加供给”的原则,按照“机制健全、投入多元、服务优化、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社会满意”的思路,统筹政策,整合资源,加快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广覆盖、均等化、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努力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标。形成具有盆地丘陵地区特点、可复制的农村综合养老体系的建设模式。
(二)具体目标。到2018年7月,健全由民政牵头,发改、教育、司法、财政、残联等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建立安居综合养老信息云平台、推进现行试点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搭建“区、乡、村、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优化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完善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农村养老服务内容、强化监督考核等举措,进一步提升试点乡镇农村养老管理服务水平。到2018年8月,在全区其余17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推广试点乡镇做法及经验,扎实推进我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成无偿与有偿服务相互补充、线上与线下互为一体、托底与普惠相互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农村老年人“生活有照料、生病有看护、纠纷有调解、精神有慰藉”,为全省丘陵地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可持续、可复制的经验模式。
四、实施路径
(一)健全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抓,区老龄委主任协助抓,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抓,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经信、教育、司法、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卫计、文广、扶贫、国资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残联、区委督查室、区目督室等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试点工作,督促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将区老龄委主任调整为区委副书记,与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共同负责常态化工作推进、督促、检查。各试点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村(社区),抓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二)摸清服务需求。各试点乡镇、社会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各村(社区)辖区中的困难纯老家庭、独居、孤寡、高龄、残疾老年人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其他老年人开展调查摸底,详细掌握老年人家庭、经济、健康和服务需求等各类情况,分门别类,并配置个性化养老方案,录入安居综合养老信息云平台。(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三)推行运营改革。加快试点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改革步伐,按照“公建民营转型一批、服务外包承接一批、维持现状提升一批”的“三个一批”推进思路,制定并细化“公建民营”“服务外包”操作办法及监督管理措施,将敬老院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民间社会组织通过资源优化,服务提升,整体性运营等方式全面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有效盘活基础设施资源,为社会上有托养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完成时限:2018年2月)。
(四)搭建服务网络。区级搭建以试点领导小组为核心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乡镇搭建以敬老院为中心的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改革后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将其打造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依托建成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立村级养老服务站(点),对于暂未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村(社区),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补位”建设的方式予以解决,以此将养老服务内容延伸到组到户,构建起“1+1+N”的农村养老服务四级网络,实现养老服务“人有人管、事有人做、责有人担”。根据“线上与线下互为一体”的要求,着力构建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有效实现线上与线下服务一体化。线上建立安居综合养老信息云平台,实现老人社会档案、健康档案、需求评估、智能化终端应用、数据统计分析智能化、服务过程痕迹化、监督过程图像化、管理层级化的全信息化应用。根据线上信息的分类,统一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志愿者、友邻、乡村医生、养老护理员等服务机构和人员,就近、有效、专业、个性化的提供养老服务,逐步实现具有安居特色的“共享生态式”的养老服务供给。(完成时限:2018年3月)。
(五)优化服务模式。对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后的乡镇敬老院,按老人身体“活跃型,高龄,失能失智”进行分类,针对性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规则和管理流程,全面向社会开放。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横向合作,当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突发疾病、大病时可以第一时间得到医院专业便捷的救治,着力打造“预防、养生、医疗、养老”深度融合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平台。对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居家养老对象,采取由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承办,市场化运营的模式进行服务。逐步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有支持、社区养老有服务、机构养老不离乡的农村社区照顾模式。(完成时限:2018年3月)。
(六)完善服务设施。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投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良性、多元投入机制。完善敬老院服务设施,以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为核心,大力改善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供养服务水平,优化居住环境。2018年,提档升级敬老院3所,维修改造3所,设备更换6所,补位村、组服务站(点)建设30处,预计投入资金600余万元。(完成时限:2018年4月)。
(七)丰富服务内容。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农村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依托乡镇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载体,整合现有各类服务资源,因地制宜确定服务模式和内容,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就近开展养老服务。主要提供包括健康安全预警、医疗帮扶、健康管理、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权益维护、文体娱乐等服务内容。同时,针对当前敬老院老人精神状态不佳、行为习惯不良、互动包容不强等现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纳专业社会组织为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文化熏陶、健康知识普及、行为习惯规范、主动融入集体等服务,不断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八)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专项督查,区目督室将督查结果作为区委、区政府对乡镇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区民政局定期对各乡镇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验收,及时通报情况,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五、效果研判
通过开展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能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外延,较好地实现“四个转变”,即公办养老机构在发展定位上向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运营管理上向公建民营、合作经营、购买服务转变;服务对象上向覆盖农村所有老年人转变;服务提供上向多样化、多层次方向转变。建立起“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有机构、有平台,需求有回应、服务有支撑。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工作督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乡镇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各试点乡镇要在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按照省民政厅的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大投入,落实资金保障。将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和工作运行经费等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整合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
(三)增加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乡镇要充实工作力量,确保试点工作有专人负责。在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机构,采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增设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增加管理服务力量,全方位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使全区农村老年人都能全面了解、理解、支持此项工作,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服务,主动提出服务需求。要努力营造社会敬老、政府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氛围,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温暖。
(五)督促检查,总结试点经验。区政府及机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部门和乡镇进行考核验收,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区民政局等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提升试点工作的整体水平。
附件:1.遂宁市安居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遂宁市安居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推进方案
3.安居区养老服务设施分布图
附件1
遂宁市安居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管 昭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熊 杰 区委副书记、区老龄委主任
肖 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魏 毅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总工会主席
潘 昀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方永学 区民政局局长
邓时高 区发改局局长
杨 军 区经信局局长
姚 明 区教育局局长
陈立新 区司法局局长
冷 俊 区财政局局长
李 建 区人社局局长
李 戈 区国土局局长
杨 林 区住建局局长
邓远学 区卫计局局长
周奇武 区文广局局长
张 萌 区扶贫和移民局局长
向红林 区国资委主任
田 卫 区精神文明办主任
邱 杰 区团委书记
何 碧 区妇联主席
蔡 强 区老龄办主任
李建军 区残联理事长
邹 敏 区委督查室主任
杨建芝 区目督室副主任
刘茂贵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 广 西眉镇镇长
胡 兴 磨溪镇镇长
龙 科 马家乡乡长
杨明辉 拦江镇镇长
唐华荣 莲花乡乡长
夏勤华 保石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民政局,由方永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茂贵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能,不断研究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努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运行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宏观管理,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养老服务政策,负责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服务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
区发改局:开展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工作。重点做好全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展的项目编报、争取资金及投资的宏观调控、协调服务等工作;大力发展一批大型养老服务项目,逐步构建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全区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区经信局:引导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区教育局: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同等享受免学费和资助政策。
区司法局: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涉及老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养老敬老意识和法律观念;协调做好老年人法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使老年人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导依法调处各种涉老纠纷,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财政实际,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对此项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社局:贯彻落实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拟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管理和支付的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优先保障农村老年人享有的医疗待遇。
区国土分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指标。
区住建局: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区卫计局:积极支持和发展农村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完善农村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做好老年人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工作;协调各医疗单位落实农村老年人就医方面的优待政策;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老年保健科学研究,积极发挥老年医务工作者的作用。
区文广局: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把握新闻单位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
区扶贫移民局:在推广农业技术开发和扶贫项目的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农村贫困老年人家庭,并给予积极帮助指导;免除对农村老年人的各种社会集资。
区国资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督促指导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试点过程中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区精神文明办: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农村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农村养老服务工作、老龄问题纳入全区社会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宣传计划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团区委: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增强青少年尊老助老意识和法律观念。
区妇联: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老年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为老年妇女营造健康的社会和家庭环境,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农村的作用。
区老龄办:研究提出全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有关情况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区委督查室: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进进度的督查督办。
区目督室:配合区委督查室做好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专项督查,将督查结果作为区委、区政府对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件2
遂宁市安居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推进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为解决我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服务落后等问题,全面提升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推进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进一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强化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特困人员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改革原则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应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须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失能、失智和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完善服务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服务对象营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四)强化监管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依法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行为,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
三、改革目标
按照“公建民营转型一批、服务外包承接一批、维持现状提升一批”的推进思路。从2017年12月起,在拦江镇、莲花乡、保石镇、西眉镇、磨溪镇、马家乡等6个乡镇敬老院及区社会福利院统一推行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试点,到2018年底,我区供养机构实现“公建民营”改革比例达到30%;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供养机构“服务外包”和“乡镇自管”供养机构提标升级。我区供养机构“公建民营”、“服务外包”、“乡镇自管”占比分别达到三分之一。供养床位总数达到3500张以上,逐步让特困人员床位占比不低于70%,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且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四、实施方式
(一)公开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养机构运营方。投标人应是依法成立、具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注册资金,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招投标书内容要明确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等民政对象的入住需求、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等内容。
(二)签订合同。确定运营管理机构后,由供养机构产权单位与运营机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签订租赁运营合同。租赁运营合同内容要明确双方(或三方,即监管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构服务定位及作为公办供养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明确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明确运营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管理服务措施;明确服务监管主体、方式及要求;明确退出机制等。产权单位要与运营机构协议确定接收原在院老人入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入住比例及针对特困人员的收费标准,保持机构的公益性质。
(三)运营监管。一是资产管理。在项目委托前,要对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运营机构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二是服务管理。运营机构要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执行。运营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内容。三是定期考核。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供养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四是收费监管。特困人员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和运营机构协议制定,确保不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挥公办供养机构托底保障功能。失能、失智以及高龄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由运营机构自行按规定制定,实行市场化运营,但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办供养机构的公益性。区民政局要会同发改、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机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民政局乡镇民政事业管理指导股。
(二)落实扶持政策。产权单位要免收租金或象征性收取租金,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机构签订租赁运营合同,优先与投入较大、成效突出的运营机构续约,适当延长租赁时间,以鼓励、支持、引导运营机构参与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行公建民营改革的供养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协调财政部门将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及时足额转入运营机构,用于支付入住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费用。
(三)依法运营管理。公建民营供养机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产权单位要积极协助运营机构落实扶持政策,发挥好监管和服务作用。运营机构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产权单位和民政部门发现运营机构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租赁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评估机制。区民政局按年度通过第三方组织对运营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及续约的条件。
(五)强化督促检查。区民政局建立专项督查制度,由领导小组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在公建民营供养机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评估范畴。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