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3-11-23 14: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

遂安农(渔政)罚〔2023〕7号

黎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黎某某

当事人黎某某于2023年10月18日在三家镇高滩村附近的琼江河违规垂钓。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警告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3日

2

遂安农(渔政)罚〔2023〕8号

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违法捕捞案

周某某

当事人周某某于2023年6月12日12时左右在安居区安居镇高坎河村干田坝小桥附近的天然河流违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2日

3

遂安农(渔政)罚〔2023〕9号

杨某某违规垂钓案

杨某某

当事人杨某某2023年11月1日在安居区东禅镇蟠龙河(二水磨附近)使用一人多杆违规垂钓。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3日

4

遂安农(渔政)罚〔2023〕10号

王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王某某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在安居区三家镇高滩村琼江河违规垂钓。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6日

5

遂安农(动监)罚〔2023〕2号

金牛牧业家庭农场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肉牛未经隔离饲养观察即混群饲养案

金牛牧业家庭农场

金牛牧业家庭农场将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肉牛未经隔离饲养观察即混群饲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