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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2023-01-30 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具体标准 备注
1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一般事故的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轻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认定标准
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3项以下的视为从轻情形。
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至6项的视为一般情形。
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7至9项的视为从重情形。
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10至12项的视为严重情形。

二、发现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十)项安全生产条件的,在确定暂扣时限时,提升一档处罚直至最高标准。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一般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0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重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0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严重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发生较大事故的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一般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0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重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0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严重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发生重大事故的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一般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0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重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10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严重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
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轻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一般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重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2日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严重情形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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