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24〕8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市本级产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市本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遂宁市市本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投资我市实体经济,持续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发起,通过募资组建母、子基金方式,引导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出资包括转承存量基金、财政新增预算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其中:市级财政出资按照预算安排和投资进度到位,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遂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产投集团”)。
第四条 基金运营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建立遂宁市市本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资委为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司法局、遂宁产投集团、遂宁发展集团、遂宁兴业集团等部门(单位)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定存量基金转承方案和基金增资、参股、退出、终止和注销等方案。
(三)审定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及容错纠错办法等管理制度。
(四)审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
(五)授权遂宁产投集团为母基金管理单位。
(六)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
(二)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牵头制定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基金尽职免责及容错纠错办法等管理制度。
(四)指导遂宁产投集团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运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投资运行情况。
(五)牵头开展母基金绩效评价。
(六)审核存量基金转承方案。
(七)对母基金委派观察员,建立基金动态监测机制。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二)统筹市本级财政出资。
(三)参与基金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基金运营行业指导、项目推介,参与子基金组建、做好子基金监督评价;负责对接本单位领域的中央、省基金。
第九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基金设立和监管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指导遂宁产投集团牵头组建遂宁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并履行对母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投资项目库;指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清算退出、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配合拟订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母基金组建方案和存量基金转承方案,审核子基金组建方案。
(三)提出母基金年度出资方案。
(四)对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建立基金动态监测机制。
(五)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母基金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母基金管理机构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由遂宁产投集团确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母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签订母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
(三)负责母基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清算等运营管理工作。
(四)提出子基金组建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报遂宁产投集团审核。
(五)负责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制定、签订子基金合同。
(六)对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建立基金动态监测机制。
(七)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行等信息,及时报告投资风险、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
(八)接受并配合管理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由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遴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子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定、签订子基金合同。
(三)负责子基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清算等运营管理工作。
(四)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行等信息,及时报告投资风险、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
(五)接受并配合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十三条 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积极的社会资本引导功能。
(二)出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领域明确。
(三)有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团队。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五)对社会资本和管理机构有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新创业、新质生产力培育,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产业决策部署和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等,通过母基金或设立专项子基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 母基金由遂宁产投集团提出组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组建必要性、基金规模、管理机构、资金结构、投资方向、风险管控、决策机制、退出机制、收益分享等内容,报联席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设立。
第十六条 子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母基金出资方提出初步方案,包括基金组建必要性、基金规模、投资方向等主要内容,报市国资委初审。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组织初审后,对设立条件成熟的子基金初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编制基金组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组建必要性、基金规模、资金来源、管理机构、投资方向、风险管控、决策机制、退出机制、收益分享等。对子基金设立条件不成熟的,由市国资委向初步方案提出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子基金组建方案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按程序设立子基金。
第十九条 子基金应按规定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募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以及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出资人权利责任等。
第二十条 基金出资实行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照约定出资。出资进度可动态调整,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基金各方出资应同步到位。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成果转化类子基金可放宽到40%。
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认缴总规模的1%。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主要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对账等日常工作,并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提供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报市国资委备案。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运营过的股权产业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产业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团队,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县联动机制,母基金可以全部由财政及国企(国资)出资,子基金财政及国企(国资)的出资比例不超过80%。对确需提高财政及国资(国企)出资比例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投资运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应当围绕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聚焦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开展投资活动。母基金可直投企业(项目)或设立(参股)子基金,直投企业(项目)比例不超过实缴规模的30%,确需提高比例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子基金只能直投企业(项目)。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项目总投资)的30%,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基金投资应与企业(项目)自有资金按比例同步投入。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应注册在遂宁市域范围内,优先投资遂宁市域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在存续期内,子基金及市场化遴选的管理机构关联方在遂宁市域范围内企业(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遂宁方实缴金额的2倍。
第二十八条 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建立团队跟投机制,实现团队与基金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委派观察员对母基金进行投资合规性前置审查,不干预母基金管理运作;母基金委派观察员对子基金进行投资合规性前置审查或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不干预子基金管理运作。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增强投后服务能力,为被投企业提供战略管理、资源整合、投贷联动、市场开拓、上市培育等管理咨询服务。投后服务纳入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评价范围。
第三十一条 投资期母基金年管理费率不高于1%,子基金年管理费率不高于2%,计算基数为基金实缴出资总额;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金额;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计提办法在基金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限确需延长的,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2年。子基金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
第三十三条 基金出资可以通过股权(份额)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母基金和子基金到期后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清算。清算结果经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意见后,报合伙人会议核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合同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无须其他出资人同意,母基金出资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合同签订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或者投资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专业投资人员)发生变化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六)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投资损失超过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八)连续两次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九)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各出资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亏损。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六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原则上即退即分,分配时应当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对于归属母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及时依序分配至母基金,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七条 为更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在完成政策目标且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基础上,基金出资收益可部分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对年投资回报率8%以内(含8%)部分,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对年投资回报率超过8%的超额收益部分,根据考核结果,最高20%让渡给基金管理人作为业绩报酬奖励,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办法在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金让利应以其出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本金。
(二)对其他出资人让利的,让利条件一般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整体收益、放大比例、出资金额、出资进度等因素。
(三)对基金管理机构让利的,让利条件一般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出资进度整体收益、门槛收益率、基金返投、出资进度、募资金额、产业项目导入、上市企业数量等因素。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出资资金应符合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三十九条 基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规定运作,原则上只能投资产业项目,不得从事其他投资业务。
第四十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等,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每年发布运营信息,母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向遂宁产投集团、遂宁产投集团向市国资委报告基金(含子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第四十二条 遂宁产投集团对母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运营状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风险预警提示。
第四十三条 母基金应当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引导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每年组织对母基金、母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基金完成清算或退出后,及时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容错机制”,投资损失容忍率和企业(项目)亏损面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成果转化类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60%,企业(项目)亏损面最高60%;其他类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30%,企业(项目)亏损面最高30%。对于投资种子期企业或未来产业的子基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投资损失容忍率和企业(项目)亏损面可适当提高。
基金投资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投资,并可选择提前退出。
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本级已设立的基金按原定政策、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继续运行。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基金运行报告及年度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按中央、省要求设立的基金,申请中央、省基金(资金)参股或参与出资中央、省基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实施。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结合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