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7/2025-0007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网
  • 文       号:遂府办函〔2025〕2号
  • 成文日期: 2025-01-09
  • 发布日期: 2025-01-10
  •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5-01-10 11: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25〕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遂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府发〔2024〕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市以下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市委八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委市政府决定、保障标准合理适度、积极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科学界定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级基础标准,规范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力争在2025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范围,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8类19款41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一是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4款。二是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款。三是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款。四是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款。五是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款。六是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普惠托育服务3款。七是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款。八是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款。

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改革要求,后续在分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级基础标准。市级基础标准由市委、市政府制定和调整,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一是对于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其中7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普惠托育服务、受灾人员救助等13款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按照国家、省基础标准执行。二是对于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其中1项)、困难群众救助等4款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按照国家、省和市级基础标准执行。三是对于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其中11项)、医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1项)等4款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按照市级基础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主要实行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按比例分担机制,并保持基本稳定。除国家、省对我市补助资金以外按以下方式承担市以下支出责任。一是市级基础标准按照国家、省基础标准执行的,由市与区、市直园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不承担扩权县支出责任。二是市级基础标准在国家、省基础标准外提标扩面的部分,由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国家、省无基础标准由市级制定基础标准的,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按现行分担方式执行。四是国家、省、市无基础标准由县级制定基础标准的,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自行承担。五是县级自行提标扩面部分,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自行承担。

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县(市、区)、市直园区承担部分,由县(市、区)、市直园区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市级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县域间财力均衡。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市县财政要根据国家、省或市级基础标准以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资金,落实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市直园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市、区)、市直园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级财政要根据市级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担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新政策或标准调整,以新出台的政策或标准调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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