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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2023年第5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01-13 16: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关于遂宁市2023年第5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遂安府公〔20238号  

为保障遂宁市安居区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遂宁市2023年第5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3年第5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现状(见下表)。


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安居区

磨溪镇

丁坪村

1

10.8482

10.2656

5.2147

3.0538

1.4825

0.5146

0.5826

0

丁坪村

6

29.0162

26.4686

16.1018

4.4711

4.2934

1.6023

2.5476

0

丁坪村

11

0.0088

0.0088

0.0083

0 

0

0.0005

0

0

集体土地小计

39.8732

36.7430

21.3248

7.5249

5.7759

2.1174

3.1302

0

国有土地小计

0

0

0

0

0

0 

0

0

合计

39.8732

36.7430

21.3248

7.5249

5.7759

2.1174

3.1302

0

备注1.数据最终以审批为准;

2.“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所征收土地将用于遂宁市2023年第57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我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区人民政府转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答复;如果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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