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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16: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依据备注
1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3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7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8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9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10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1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2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3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4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15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16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17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18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9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20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21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2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3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24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25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26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27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
28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
29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30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31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32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33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34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35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36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37对猎捕、买卖国家野生保护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38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9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40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责任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存在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41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42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4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44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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