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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2025〕第3005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22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四川*******公司

2025 1 月至 3 月,中国*******公司在遂渝*******标段施工中,涉嫌未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野蛮施工毁损西眉镇燃气管线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4 18 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四川*******公司为专业分包单位在遂渝*******标段施工过程中,因野蛮施工分别2025年2月19日、3月19日、3月29日,在西眉镇共毁损燃气管网3处。施工单位已与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了燃气保护方案并签订了燃气保护协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遂宁*******公司(燃气经营单位)法人: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中国*******公司在遂渝*******标段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管网三处,毁损燃气管网之前有签订燃气保护方案。

证据二:中国*******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遂渝*******标段项目经理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分包单位四川*******公司在施工中毁损燃气管网三处的事实。

证据三:挖机驾驶员余*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毁损燃气管网的行为是其本人在作业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事实。

证据四:四川*******公司(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一是承认本公司为专业分包单位的事实;二是承认了违法时间和地点是在承包合同施工范围内的事实:三是当时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管网的驾驶员是本公司的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关系)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毁损燃气管网的地点和事实。

证据六:“天然气管道破坏和解协议书”、中国*******公司项目经理(付*)补充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造成燃气经济损失赔偿的公司是四川*******公司。

2025 6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2025年 1 月至 3 月,在遂渝*******施工中,野蛮施工毁损西眉镇燃气管线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承认问题,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基准》第644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4000元(大写:陆万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7 月 3 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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