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R61,注册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北侧,现实际办公地址:安居区********一楼,法定代表人:文**,法人身份证号码:510******74。
你(单位)实施的遂宁市安居*********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污染城市路面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8月 2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实施的*********项目2025年8月18日至30日期间在进行土石方开挖、弃土转运(外运)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污染城市路面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8月18日巡查图片2页,证明车辆装载超高,未密闭覆盖,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页岩掉落在路上未清理,污染城市道路(新马街、潮新路路面)的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2025年8月19日复查图片,证明四川******有限公司在我局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遂安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3027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2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2页)及2025年8月21日照片2页,证明四川******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项目土方施工中未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防尘降尘及进出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带泥上路污染城市路面的事实;
证据四:四川******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遂宁市安居*********项目存在未按照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四川*********项目的施工单位及施工过程中带泥上路污染安居区新马街、潮新路路面的事实。
2025年9月8日、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遂宁市安居*********项目2025年8月18日至30日期间在进行土石方开挖、弃土转运(外运)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污染城市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四)项: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第 (六)项:土方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总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又因该项目工期短需加快施工进度,基于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及项目建设考虑。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783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9600元(大写: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3日
联 系 人 : 罗海波 杨 波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