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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府发〔2018〕7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四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村镇建设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村镇规划体系编制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编制实行分级审查,国省级重点镇以及遂宁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规划报区规委会审查后,再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备案;一般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含聚居点规划)报区规委会审查。村镇规划按法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乡(镇)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开展规划修编,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乡(镇)规划包括场镇区建设规划和乡(镇)域村镇布局规划两部分,应同步编制,场镇区建设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模较小的建制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与乡(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场镇区重点地段和近期建设区域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应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在原有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产业发展和增收规划、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村域基础设施规划、村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以规范农房建设和实施村庄整治项目为措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二、严格村镇规划建设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村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以批准的村镇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违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建设项目实行区规划主管部门、乡(镇)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一)严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没有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村镇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坚决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批农民建房用地面积要符合以下用地指标:每人不大于3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强化村镇建设设计管理。
1.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的指导,编制和推广使用农房标准图集。在村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镇村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 2 层(含 2 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杜绝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2.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需经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并经乡(镇)村镇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需上报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乡(镇)村镇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3.由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级审查。乡(镇)规划区内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会审定。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报区村镇建设规划委员会审定;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报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其中西眉、拦江、聚贤、玉丰四个重点镇规划区内建设规模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须经区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办理。
(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村镇建设质量安全。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在3层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跨度6米以下的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在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6米跨度及以上的,应当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四)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竣工管理
1.凡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6个月内提交竣工资料,申请竣工规划专项核实。乡(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社区参与;乡(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国土、社区(村委会)、村建所、施工单位参与。
2.限额以上(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在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经规划、防雷等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并通知住建局、国土分局、安监局、城管分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单位依法出具备案手续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限额以下(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在3层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跨度6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建房村民、承揽人(有资质的农村建筑工匠)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承揽人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既要发挥好领导协调作用,又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审批监管、依法查处的职责。
(二)健全队伍,加大投入。
1.各乡镇要成立村镇建设规划委员会,党委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政府主要领导为执行委员。要完善议事规则,建立工作制度,研究处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兼任村级规划建设协管员,各村文书兼任村镇规划建设信息员,协助做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要整合乡镇村建所、经济发展办、综合执法管理所力量和职责,落实乡村规划师制度,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
3.要依法将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确保村镇规划编制和监管顺利进行。
五、强化规划建设管控和考核
(一)明确巡查和执法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行为的监督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上报区国土分局依法查处;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未按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区城管分局,由城管分局牵头,规划分局、住建局、国土分局、乡镇配合,进行依法查处。对乡村规划区内的无证建设行为,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规划分局、住建局、国土分局要组织人员不定时巡查,按季汇总形成巡查通报,切实杜绝村镇建设乱象。
(二)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的考核机制。由区目督室牵头,国土、规划、住建配合,将村镇规划编制、管理、建设实施情况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详见附件3),同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约谈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城乡规划离任审计制度,强化乡(镇)主要领导落实规划的责任,提升我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安居区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执行。
附件: 1.《遂宁市安居区村镇规划审批实施细则》
2.村镇建设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流程图
3.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考核表
4.村镇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的乡镇名单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