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公开征求《安居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对我区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工作,促进全民健身场所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安居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征求安居区全民健身议事机构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9月23日至9月3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和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工作单位。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安居体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胡志源
联系电话:0825-8667799
电子邮箱:110480479@qq.com
邮寄地址: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和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106办公室
此函。
附件:安居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9月22日
附件
安居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工作,促进全民健身场所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上级体育部门划拨和区教育体育局利用财政配套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采购,捐赠给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广场、公园或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行采购配建在室外的健身器材,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体育器材。
第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建设地的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广场(公园)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所有权;自行采购的对其所采购的体育器材拥有所有权。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省、市、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要求,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器材投入建设和更新统筹规划,并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全民健身器材所有权单位是器材的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由上级体育部门划拨或区教育体育局根据财政配套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和使用规划,按比例、分年度投入或采购。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
第七条 区教育体育局根据上级体育行政部门配置全民健身器材的要求及规划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各(镇)街道根据区教育体育局下达的配置指标,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照条件拟定受赠单位,区教育体育局派专人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并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维护费用、承担责任以及物权归属等。
第八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属地群众喜爱运动;
(二)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
(五)能够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安全性;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七)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
(八)有明确的维护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地的选择、建设场地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区教育体育局同意,并先行择地重建。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逐一登记,遵行“属地管理”原则,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并定期向区教育体育局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受赠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丰富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四章 淘汰与更新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当器材使用年限到达报废期时,应视情况对其进行淘汰或更新。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或淘汰:
(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
(二)责任主体单位没有有效的管理、维护制度的;
(三)责任主体单位管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
第二十一条 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且不存在第二十条中所列情况的,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器材可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更新,为原受益人群更好地提供健身活动服务。鼓励具备场地建设条件的受赠单位建设篮球场、羽毛球场等健身活动场地。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中所列各项要求,其器材更新时,区教育体育局将根据当年器材采购计划给予受赠单位一定的支持。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较好,场地、器材完好率在95%以上的相关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将对器材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每两年评比一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责任主体单位,由区教育体育局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教育体育局上报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单位还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全民健身器材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理:
(一)因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由区教育体育局责成责任主体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
(二)在保质期内的健身器材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区教育体育局责成生产厂家对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更换价值相同的器材;
(三)因锻炼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强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因全民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安全使用期内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应由该器材生产厂家及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责任主体单位管理不善,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应由责任主体单位及对器材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使用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及损失由使用者自负;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负责;
(五)因相关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区纪委监委督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教育体育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