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2025-0000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25〕2号
  • 成文日期: 2025-01-07
  • 发布日期: 2025-01-09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09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25〕2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居经开区管委会,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安居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遂宁市安居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遂宁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区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区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

第四条 区税务局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

第五条 区财政局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区税务局要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税费征管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障办”)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目录详见附件《遂宁市安居区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需求,由区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保障办确定的涉税涉费信息的内容、流程和时限,根据税费征管需要,向区税务局传递涉税费信息,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区税务局向有关部门(单位)收集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涉费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缴费人涉税涉费信息时,对涉税涉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联合监管

第十一条 区税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联动执法。

第十二条 区税务局请求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其税费征收管理的,应当提前告知协助内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区税务局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

第十三条 区税务局应当在税费协助工作中发挥牵头职能作用。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信息,提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查询;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价、发布、共享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税费联合监管及联合惩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和社保费欠缴状态,对区税务局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税务局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区税务局。

(三)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城市)河道采砂、违规取土以及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区税务局。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要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保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询热线互转、跨部门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人防、区残联、区税务局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

(六)区税务局、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区财政局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按照现行区税务局经费保障办法确定的保障范围,做好区税务局经费保障工作,支持区税务局开展税费征收工作。

(八)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要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涉税涉费犯罪案件的协同联动。区税务局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时,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区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危害税费征管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区税务局,如需区税务局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区税务局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十)区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费强制执行等,应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保障区税务局清缴。

(十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区税务局依法对纳税人查封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区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利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不动产交易、税费征收、违法建设产权冻结等各项业务,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便利查询共享追溯。

(十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确定当事人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当参考区税务局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协助区税务局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协助区税务局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应参考区税务局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十四)区国资局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手续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企业)拟实施经济行为的涉税情况以及历史欠税情况,督促当事人(企业)积极加强与区税务局的沟通。

(十五)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将依法应当由区税务局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区税务局,并在工作中予以积极协助。

(十六)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部门应当协助区税务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七)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依规限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八)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区税务局依法履行职责,对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当事人,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限制或者惩戒措施。

第四章  税费服务协作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十六条 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

第十七条 区税务局要积极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提升企业申报效率,提高退税审核效能,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

第十八条 区税务局要按区政府要求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服务;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应予以统一管理,并保障其场地。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下沉和延伸。

第十九条 区税务局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科技局等部门要在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辅导,优化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享受税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 区税务局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税费征收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务信息公开、纳税咨询、权利救济等服务,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第五章  征管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22〕58号)、《遂宁市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办法》(遂财发〔2019〕10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对区税务局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区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可结合实际为区税务局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继续由地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经费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区财政局按原有保障方式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税务局负责征收(代收)的各类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


附件

遂宁市安居区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

序号

提供部门

需求信息

需求频率

获取方式

备注

1

区财政局

对纳税人、缴费人的财政支付信息,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的拨款计划和拨款明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财政性奖励补贴及依据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2

区发展改革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信息,项目招投标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3

区教育体育局

民办学校信息,在安居举办的体育比赛活动信息,体育彩票手续费发放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4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基本信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信息;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信息,赡养关系信息,民政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内地公民收养登记信息,福利彩票中出单注奖金超过万元大奖情况及福利彩票手续费发放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5

区经信科技局

资源综合利用、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信息,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西部地区产业目录企业信息、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研发项目立项信息,成品油(气)批发、零售单位相关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6

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

外籍人员(专家证、就业证)资料,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协助查找涉税涉费人员,火工产品、特种经营许可审批、运输信息等。

涉及重大涉税事项按需提供

电子文件


7

区法院

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收优先权和处置权、税费强制执行等涉税案件信息,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信息,司法判决信息,律师代理案件信息以及执行中拍卖、变卖、公开议价等信息。在处置企业资产前,向区税务局发函询问企业的税费欠缴情况。

按需

电子文件


8

区检察院

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危害税费征管的案件。

按需

电子文件


9

区纪委监委机关

可能存在涉税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按需

电子文件


10

区司法局

公证书信息,继承公证信息,亲属关系公证信息,各类经济合同(含大宗交易)公证信息,办理鉴证情况等。

按需

电子文件


11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信息,企业年金报备信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12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细,开发用地出让金数额,矿产资源许可及核采数量信息,土地转让金额信息,“金土地”工程信息等;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开发项目的首次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等信息,耕地占用批复文件(耕地占用信息、农用地转用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地复垦信息、土地损毁信息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转让信息等自然资源信息;提供农村林权流转信息,林业种植或特许养殖许可证信息,批准的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信息,农村林权流转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13

安居生态环境局

生产企业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罚信息,列入污染物总量减排及污染源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信息,环保部门自动监测数据与企业比对存在异常的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与企业比对存在异常的数据,土壤污染信息,排污许可证许可信息,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列入污染物总量减排企业名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14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区内建设单位基本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信息,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备案信息,竣工备案登记信息,物业管理备案信息,保障房和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项目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物业管理备案信息,保障房和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项目信息,有关房屋租赁信息。

按需

电子文件


15

公积金

安居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

按需

电子文件


16

区交通运输局

营运车船登记管理信息,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17

区农业农村局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信息,渔业养殖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18

区水利局

砂石开采信息,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信息、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河道采砂许可证、企业信息、采砂量(万立方米)信息、大型水利水电修建移民安置补偿情况等信息;提供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对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建(构)筑物的批准建设信息(含占压地、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类型与面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19

区商务局

境外投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信息,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信息,对企业的处罚信息,技术进出口信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及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20

区经济合作局

引进外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引进项目信息,年度境外投资企业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21

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出版物市场监管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22

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23

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施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及施工时间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信息。

按需

电子文件


24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身份信息。

按需

电子文件


25

区审计局

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审计信息,涉及应补缴税款事项的审计报告等。

按需

电子文件


26

区国资局

监管企业的兼并、划转、改制、重组、转让、重大资产处置、财务信息,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信息,高管薪酬信息,“僵尸企业”名单信息,出清企业名单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等信息。

按需

电子文件


27

区市场监管局

工商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等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生产许可证发放信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信息等。提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应用系统信息,药品批号转让信息,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28

区统计局

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分行业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固定资产投资信息,总量指标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29

区医保局

企业缴纳医疗、生育等保险信息,医保定点零售企业刷卡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30

区残联

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信息,持证残疾人信息,安置残疾人单位信息,残疾人就业登记信息,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信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31

区工会

成立工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32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

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按需

电子文件


33

区税务局

非正常户公告信息,委托代征信息,终止委托代征信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信息,欠税公告信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信息等。

按需

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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